1989年第5期

1989年05月31日出版

首页 > 政务公开 > 省政府公报 > 1989年 > 第5期
【打印】 【字体: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全国沿海地区对外开放

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粤府〔1989〕63号


  一九八九年五月十五日,省人民政府转发了《国务院关于批转沿海地区对外开放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国发[1989]5号),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正确引导外资投向,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

  近几年内我省鼓励外资投向的产业是:电力、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项目;长期依赖进口的大宗原材料工业项目;牵动全局的关键性零部件、工模具制造、热表处理等配套工业;适用的先进技术项目以及推动工农业生产上水平的高技术项目和新兴技术产业;创汇性农业和有助于加速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农用技术工业项目;附加值高、以出口为主的加工工业项目。对生产方式落后、技术水平一般、耗用原材料与能源较多、效益不高、出口不多以及不必要的重复建设项目要限制发展。对现有一般性的加工工业项目,也要促使其向外向型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国发[1989]29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由省计委会同省经委、农委、经贸委定期公布我省鼓励或限制发展产业的项目目录。

  为有效地引导外资投向,促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对鼓励发展的项目,应给予积极支持:

  (一) 属鼓励发展的项目,优先纳入省、市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计划或技术改造计划,各有关金融机构应在各自的资金可供量中优先安排。

  (二) 经同行专家论证并由省科委或省经委确认的适用的技术先进或高技术项目,因自身无产品出口或创汇有困难、外汇不能平衡的,又属暂时存在困难的,在立项时可一并办理综合补偿审批手续。

  (三) 对省内长期供应紧张,需要大量进口的原材料工业项目,其产品可申报实行替代进口,由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公布执行,同时限制同类产品的进口。

  (四) 对鼓励发展的项目(企业)所需国家控制进口的商品,如车辆、办公用品等,可按实际需要予以优先安排。

  二、明确利用外资工作重点,进一步发挥其经济效益

  近几年内,我省利用外资工作的重点应转移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 切实办好现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各地要对已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摸底,分类排队。对那些已投产的企业,要查清各方出资、产品出口、经济效益、外汇平衡等情况,分析原因,总结经验,帮助这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和出口创汇能力。要保障和改善外商投资企业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生产经营条件不落实的,各级要千方百计地帮助解决。当前,特别要设法解决资金和能源短缺的困难,哪一级批准的项目,就要由哪一级负责。合资、合作企业生产所需流动资金,应争取由外商垫支,合理的利息计入企业生产成本。要帮助疏通原材料供应渠道。要注意解决有些单位借治理、整顿之机,对“三资"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问题。同时,对其经营活动进行协调、监督、检查,帮助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二) 对已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要按照国发[1988]64、8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认真筛选,区别对待,做到有保、有缓、有压。对那些外商出资比例小、产品返销不落实、消耗能源多的项目,在取得外商谅解的前提下,有的进行调整,有的缓建,个别的还要取消合同。这样,可以相对集中财力、物力,保一批我省急需的基础工业项目和出口创汇型项目尽快投产,发挥效益。

  在当前国家紧缩银根的情况下,为解决配套资金不足的困难,可采取如下办法:

  ——把在建或确需新建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的中方人民币配套资金,尽可能通过协商修改合同,增加外资比例或外方股份,以减少我方出资额。

  ——把那些经营管理差、经济效益不好的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股权有偿转让给外商,变为外商独资企业,产品大部分外销。

  ——因缺乏资金而停建的“半拉子"工程,可将产权向外商有偿转让,收回我方投资。对成片开发的加工区也可有偿转让给外商继续开发经营,并允许其对外招商办新项目,充分发挥现有开发场地的作用。

  ——继续鼓励与外商合作办企业,以我现有厂房、场地、设备及配套设施作为合作条件,减少我方出资或不出资。

  (三) 鼓励外资嫁接老企业和兴办外商独资企业。老企业较多的市、县,可选择一批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利用外资引进关键设备,提高产品档次,按国际标准组织生产,促使企业向“外向型"转变。对生产潜力较大的企业,其产品有发展前途并能扩大出口的,各地可提出一批名单,对外公布,欢迎外商投资改造。对这些老企业,要做好原有资产的评估,并妥善解决财税负担和劳动力出路等问题。对技术先进,我省又亟待发展的产业和产品,特别是基础工业和“两头在外"的项目,要创造条件,引导外商独资兴办。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从法律咨询、物资和能源供应、劳动力安排、生活设施等方面提供方便。这类企业的产品,如属我省需要大量进口的,经批准后实行以产顶进,替代进口。

  三、 千方百计地支持发展“两头在外"、大进大出

  根据我省的优势和多年来的经验,当前要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一) 把利用外资和扩大外贸出口结合起来。鼓励企业同外商合资、合作多办“两头在外”的项目(实行配额、许可证出口产品除外),改善出口产品结构,增强竞争能力。

  (二) 继续发展对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在邻近港澳的市、县要着重抓提高产品档次,主要发展技术水平较高、资本相对密集的产业,把劳动密集型的一般加工业逐步引向山区的市、县。为此,要拉开工缴费的档次,在近几年内,大体上按照三个不同层次核定工缴费(包括厂房租金、职工工资福利、企业利润、管理费在内)的最低收费标准:深圳(含宝安)、东莞市人均每月八百港元以上;珠江三角洲和沿海其他市、县人均每月六百港元以上;山区各市、县人均每月五百港元以上。同时要调整加工项目的布点,今后沿海地区各市、县要限制新办低档次的劳动密集型的加工项目。利用山区资源的项目,原则上只允许在山区开办。要为外商到山区开展来料加工装配业务提供生产经营的便利条件,根据运量的需要,分配直通港澳货车指标时尽可能给予照顾。协助内地举办来料加工的沿海地区单位,工缴费外汇额度大部分可归沿海地区单位,人民币则按实际成本归内地加工企业。此外,今后新增用工,一般应在省内解决。

  (三) 大力发展进料加工业务。进料加工是我省增加出口创汇的一种好形式,要用好用活“以进养出"政策,进一步放开经营,特别要发展我省具有优势的拳头产品。企业用于购置关键技术设备所需的少量外汇,应优先予以安排;自筹外汇进料加工的按净创汇分成。进出料件的加工企业,经海关批准,可设保税仓。各市、各部门驻港澳机构要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企业挂钩,提供信息、样品,并帮助拓展销售渠道,以提高进料加工企业的接单能力。

  (四) “来料加工,各作各价”仍应适当发展。各地要尊重企业的自主权,允许企业从经济效益出发,自行选择合适的方式承接来料加工业务。已开展“各作各价”的来料加工企业,要继续执行合同;其中需列入出口计划,由外贸公司提供许可证、配额的商品,应由外贸企业“各作各价”。

  (五) 具备经营条件的各类外贸企业,经省经贸委批准,可开展转口贸易业务。转口贸易存入保税仓的进出口货物,不受配额和许可证的限制,免征进出口关税和产品税、增值税。转口贸易出口所得外汇,在完成省下达的上缴国家外汇额度后,可将现汇存入专项外汇账户,允许周转使用。转口贸易的货物,应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

  四、 加强宏观管理,保障外向型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治理整顿中实施沿海经济发展战略,发展外向型经济,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加强宏观调控,加强管理和监督。具体要求是:

  (一)加强对项目审批的管理,保证产业政策的实施。属省鼓励发展和不在限制发展目录内的项目,由各市、县按现行利用外资的审批权限审批,并于合同批准发出的同时,将项目、合同、批文,报省经贸委备案。省经贸委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三十天内没有提出异议,即为确认。如有异议的重要项目,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计委、经委提出意见。属限制发展的项目,不论项目大小,今明两年内原则上不得自行批准;如属特殊需要,事先应向省计委、经委、经贸委申报,并按下列条件掌握审批立项:(1)产品全部外销的(残次品经批准后可以扣减,一般掌握在5%以内),并须在合同中订明;(2)原材料主要靠进口的;(3)中方配套资金已经落实的。

  (二) 各市要按照省优化产业结构的要求,结合本地的资源和条件,制定本地区利用外资、调整产业结构的规划或方案,属工业交通的以经委为主,属农业工程的以农委为主进行编制,报省计委、经贸委,并报省经委或农委,以利省综合平衡。

  对于鼓励发展的大宗原材料、关键零部件、元器件等工业项目,要按照规模经济效益的要求,由省、市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合理布点,不能各行其是,一哄而上,分散经营。一般性项目的产品外销必须严格按合同规定的外销比例执行。今后,新办此类项目,外汇由企业自求平衡外,产品外销比例不得低于70%;如国内已有生产、技术一般、非市场紧缺的产品,其外销比例不得低于85%。有关部门应检查监督,严格把关。

  (三) 运用银行信贷调控手段,引导资金的合理投向,支持“两头在外",大进大出。对不符合投向的项目,一般不予贷款。并根据鼓励、限制发展的产业序列,区分不同产业、产品项目,实行差别利率。有关具体实施办法请各银行制订。各专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要切实采取措施,扩大储蓄业务和同业拆借业务,搞活资金融通,为我省外向型经济发展筹措必要的资金。

  (四) 加强对进口和外汇使用的管理。根据国家鼓励出口、限制进口的原则,省统筹部分留成外汇(不包括“三资”企业、“三来一补”的留汇),集中用于进口省内急需的粮食、化肥、原材料等物资。对各市、县和出口企业自留外汇,也应主要用于进口生产资料和先进技术设备。任何单位经营进口业务都要履行报批手续,服从许可证管理和协调的价格,实行统一对外,以维护国家利益。

  在继续培育和发展外汇调剂市场,搞活经营,搞活用汇的同时,一定要加强管理。对进入市场的卖方进行资格审查,对买方严格控制用途。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为支援家乡建设而捐赠的外汇,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进入外汇调剂市场。

  以上有关相应的配套措施和规定,由省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报省批准后下发执行。

手机阅读

打印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