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进口物资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粤府〔1989〕67号
一九八九年五月二十六日,省人民政府发出具体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进口物资管理的若干规定》的意见:
一、接受华侨、港澳同胞捐赠由省侨办受理;接受台湾同胞捐赠由省台办受理。
二、审批权在省的捐赠物资,价值二万元人民币以下(含二万元)的物资和捐赠外汇,由省侨办或台办审批;二万元以上的物资,由省侨办或台办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三、接受捐赠国务院国发[1986]10号和原国家经委、海关总署经审[1988]22号文件规定限额管理的十三种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省侨办、台办受理后登记造册,由省政府办公厅协调平衡、提出分配意见,报省政府审批。
四、接受捐赠未规定限额的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由省侨办或台办会同省机电产品进口审查办公室审核,报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审批。
五、省审批的捐赠物资,仍按粤府办[1986]90号文件要求附送有关材料,按现行办法由省侨办或台办办理批件。上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批的,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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