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第5期

1989年05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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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抓紧落实侨房政策工作的通知

粤府办〔1989〕44号


  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一九八九年五月四日就落实侨房政策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特别是清退工作进展较慢的市、县要克服松劲、畏难情绪,采取有力措施,力争在今年内基本完成落实农村侨房政策的任务。深圳、珠海、韶关、湛江、茂名、河源、佛山市尚未清退的侨房共六万五千平方米,要求在今年第三季度前完成;梅州、广州、肇庆、清远、惠州、东莞市尚未清退的侨房共四十万平方米,要求在今年底以前完成;汕头、潮州、阳江、汕尾、中山、江门市尚未清退的侨房共二百万平方米,清退任务比较重或难度比较大,要求在今年底以前完成95%以上。个别困难很大的县,也应努力克服困难,务必在一九九〇年上半年以前全部完成淸退工作。

  二、要管好用好落实农村侨房补助款和配套资金。国家和省财政安排的落实侨房政策补助款,省已全部下拨各地,由各市分配使用,包干负责。已基本完成清退农村侨房任务的市、县(区),结余的侨房补助款,除适当留一些用于清退农村侨房查漏补缺的收尾工作外,其余可由市、县政府掌握,用于本市、县(区)的落实城镇侨房政策补助。落实侨房政策补助款,由当地财政监督使用,严格按财会制度进行结算,不得挪用。

  三、认真做好落实农村侨房政策的检查验收和查漏补缺工作。省将于今年下半年对重点市、县完成落实农村侨房政策工作情况分期分批进行检查验收。在此之前,已完成清退农村侨房任务的市、县要组织力量,做好检查验收工作。通过检查验收,各市、县应整理侨房档案资料,做好立档存查工作。

  四、继续抓紧落实城镇侨房政策工作。对五类(“文革”挤占、“文革”接管、非建制镇私改、私改错改以及土改没收)城镇侨房,各地要按照中办发〔1984〕44号和粤发〔1984〕24号文件的政策规定办理,力争在今年内退还产权,有条件的市、县应按政策退还使用权。对代管侨房和私改经租侨房,应根据粤办发口〔1987〕17号文件精神,从本地实际出发,分期分批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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