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旅游局关于我省实行旅游
全行业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1989〕45号
一九八九年五月四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旅游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的《关于我省实行旅游全行业管理的意见》。《关于我省实行旅游全行业管理的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全行业管理范围:旅游全行业管理的范围包括经营国际、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接待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为主的宾馆、饭店、餐馆、旅游车船公司,对外开放的旅游风景区、游览点,旅游商品经销店和旅游学校、培训中心、饭店管理公司,省内各旅游单位驻港澳地区和国外的旅游机构,港澳地区和国外旅行社经批准在我省设立的办事处等。
省、市、县旅游主管部门是实行旅游全行业管理的行政机关,对本辖区内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实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各部门开办的旅游企、事业单位都要接受其行业管理,不得另立旅游管理体系。
省旅游局统一领导、组织全省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工作。
二、建立旅游营业许可证及定点经营标志的发放和吊销制度。
(一) 按照《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第六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旅行社不得在我省直接经营盈利性旅游业务,未经批准不得设立办事处。省内所有旅行社不得以任何借口与港、澳、台和外国旅行社在内地合作经营,旅游饭店不得为这些旅行社私设办事处、联络点提供常包房服务。
(二) 按照国家旅游局“关于整顿旅行社的通知”,对全省旅行社、旅游公司进行审核检查,经审核合格的,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将其单位名称及许可证号码在报刊上公布;对不够条件、违章经营、内部管理混乱、服务质量低劣的旅行社,令其停业整顿或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今后,凡开办旅行社、旅游公司,必须按照《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及其施行办法的规定,经旅游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才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三) 对涉外旅游车船公司、餐馆、旅游风景区、游览点和旅游商品经销店实行定点管理,由省旅游局统一制定、下发定点标志。取得定点标志的单位,才能与第一、二类旅行社签订旅游合作协议,安排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旅游团前往就餐、参观游览、购物及租用其车船。
三、为加强旅游全行业管理工作,维护我省旅游市场的正常秩序,取缔违法经营活动,省、市旅游主管部门应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对涉外旅游企、事业单位和旅游风景区、游览点进行检查监督,切实搞好旅游市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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