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严格控制进口消费品的通知
粤府办〔1989〕46号
一九八九年五月五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发出必须严格控制进口各类消费品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从五月十五日起,任何单位和部门(包括经济特区、广州市、广州外贸中心商场、合营宾馆),不得进口烟、酒、化妆品、罐头食品、冰鲜鱼、肉、糖果、饼干、水果、蔬菜、服装、鞋类、香皂、洗发液、浴液、各种饮料,以及家用电器、日用塑料制品。以上禁止进口的商品,也不准到深圳沙头角镇进货到内地销售。
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自行审批进口上述消费品之外的品种,要严格按计划控制,并且只能在本地销售;如有特殊情况需销出市(区)外的,一律报省外经办审批。
三、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使用调剂外汇、周转外汇和银行贷款进口消费品,不得用我省地方留成外汇代国家部门及外省单位进口消费品。
四、省内单位与国家部门、外省单位,以及与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联营进口消费品,一律报省外经办审批,海关凭省外经办批文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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