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转省医药联合总公司、省卫生厅关于
整顿医药市场的请示的通知
粤府〔1989〕46号
一九八九年四月四日,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医药联合总公司、省卫生厅《关于整顿医药市场的请示》,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通力配合,坚决查处违反医药管理法规的行为,搞好医药市场管理,提高药品质量,保证医药商品的供应,满足入民群众的正常医疗、保健需要。主要内容如下。
一、今年上半年,对全省经营药品的单位和个体户,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重点清理、整顿药品批发单位,制止无证经营药品、乱提药价和以劣充好的行为,以使经营药品的单位和个体户,严格遵守医药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医药、卫生、工商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到依法经营。
二、主管部门要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药品的单位和个体户,重新进行审定;“三证”不全但符合经营条件的,应补办领证手续;无证经营或不符合条件的,应坚决取缔。
三、药品的批发业务,由国营医药专业公司和所属批发部门负责经营,或由市级以上国营医药专业公司委托领有“三证”的集体药品经营单位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药品批发业务。工业企业自销批发只限于本企业产品。
四、经营药品的单位和个体户,必须按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经营地点经营,不准擅自超越。药品经营户的名称(商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严核定。
五、药品生产和经营者,不得向无证或“三证”不全的单位(含个体户)购销药品。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准经营毒性药品、剧性药品、限制药品以及麻醉、精神药品。
六、医疗单位配制制剂,必须经省卫生厅批准并发给《制剂许可证》。所配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仅供本医疗单位内部凭医生处方使用,不得在市场销售。
七、药品生产和经营者、医疗卫生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和价格管理规定。
八、下列假劣药品,严禁销售:
(一)不符合法定质量标准的药品;
(二)无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文号、无商标、无厂名的药品;
(三)卫生行政部门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药品;
(四)过期失效,霉烂、变质或被污染的药品;
(五)应加工炮制而未加工炮制的中药饮片;
(六)未经口岸法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进口药品。
违者,按《药品管理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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