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转发国务院批转劳动部、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
意见的通知
粤府〔1989〕53号
一九八九年四月二十七日,省人民政府转发了《国务院批转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25号),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一、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以后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奖金核入工资总额基数的,仍按省劳动局、财政厅下发的《关于印发〈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薪[1988]247号)的规定办理,即企业奖励基金核入工资总额基数进入成本后,相应调整企业的留利和留利水平。
二、征收工资调节税、奖金税,仍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对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征收工资调节税的通知》(粤府[1988]191号)的规定办理。
三、实行全市、部门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市和省直企业主管部门,按规定批准立项并正式移交生产的新建、扩建项目所增加的职工,经同级劳动、财政、计划部门核定,可以适当调整工资总额基数,同时相应调整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基数。
国务院批转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
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
同经济效益挂钩意见的通知
国发〔1989〕25号
一九八九年三月六日
国务院同意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
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意见
在推行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同时,要进一步改进和逐步完善挂钩办法,现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家对企业工资实行分级管理体制,即国家对地区(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和部门实行全地区、部门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总挂钩,总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经济效益指标和基数、浮动的总比例,由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核定;地区和部门在国家核定的基数和浮动比例范围内,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不同企业实行不同的工资分配办法,审批其挂钩的形式、基数和比例。暂不能实行总挂钩的地区和部门,要实行企业工资总额包干办法。
二、地区和部门总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原则上以本地区、本部门所属国营企业的上年工资总额年报数(不包括价格补贴和原材料节约奖)为基础进行核定,对个别情况个别处理。
三、地区和部门总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对地区、部门综合经济效益的要求确定。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基数,一般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础进行核定;如果上年实际完成数低于前三年平均数,则以前三年平均数为基础核定。
四、地区和部门总挂钩的工资浮动总比例,经济效益增减1%,工资总额一般增减0.5%至0.75%,有特殊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增加一点。
五、地区和部门实行总挂钩后,增减职工原则上不再增减工资总额。但按国家政策规定安排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可以相应调整工资总额基数。新建、扩建项目,属于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部门一级的计划立项并正式移交生产的,经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核定,对新增加职工,可以适当调整工资总额基数,同时相应调整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地区和部门总挂钩后,职工成建制地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区与部门之间调入调出,其工资总额和挂钩的经济效益基数,按上年决算数如实划转。
六、地区和部门要在国家核定的总基数和总比例范围内核定所属企业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基数和比例,并要保证全地区、部门企业工资总额的实际增长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浮动总比例。
七、地区、部门实行总挂钩后,要严格监督考核挂钩企业执行物价政策情况,对于企业因产品销售价格上涨而增加的盈利要采取措施合理剔除,不得计提效益工资。
八、地区和部门对企业可以确定采用不同的挂钩形式,但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发展对企业经济效益的要求和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当前可以实行工资总额同上缴税利、实现税利、实物销售量、实际工作量挂钩等形式,也可以实行工资总额同几个经济效益指标复合挂钩的形式。
九、对所有实行挂钩的企业,除考核主要挂钩指标外,必须同时考核质量、消耗、安全、劳动生产率等经济技术指标,其中质量指标要作为否定指标。为了保证国家利益,除以上缴税利为主要挂钩指标的企业外,实行其他各种挂钩形式的行业、企业,都要规定必保的上缴税利额度或增长幅度,完不成上缴税利任务的,要相应扣减工资增长基金。
十、经济效益增减1%,工资总额一般增减0.3%至0.7%。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物量(工作量)挂钩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企业,完成核定的产量、产值基数部分,按核定的工资系数(含量)提取工资;产量、产值增长超过一定幅度,应适当核低工资系数(含量),以保证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幅度。
十一、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以后实行挂钩的企业,工资总额基数的基本工资部分在成本中开支,奖金部分在企业留利中开支,新增效益工资可按基本工资与奖金的比例,分别在成本和留利中开支。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以前实行挂钩的企业,经国务院或劳动部和财政部批准的挂钩企业,仍按原规定执行;未经国务院或劳动部和财政部审批的挂钩企业,如果奖金已由成本开支的,其由成本开支的奖金(包括核入工资总额基数中的奖金和新增效益工资中的奖金),按规定征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通知。
十二、今后,企业主要靠提高经济效益给职工增加工资。企业按比例提取的效益工资在使用时要适当留有结余,保持以丰补歉的工资储备金,这要作为企业目标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十三、实行挂钩的企业,工资增长超过一定幅度时,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工资调节税;未实行挂钩的企业,继续按规定缴纳奖金税。
十四、企业要进一步搞好内部工资分配,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克服平均主义,使职工的劳动报酬同其劳动贡献密切挂起钩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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