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第4期
1989年04月30日出版
省府同意编制城镇职工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
(本报讯)为使各级领导机关及时掌握市场物价变动对居民基本生活水平的影响。省人民政府于一九八九年四月二十五日同意在各市开展调查,编制职工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并定期公布。
调查工作以统计局为主,物价、劳动、银行、工会等有关部门配合进行。具体工作方案由省统计局制定下发。调查经费由各市财政安排解决。
(粤办函〔1989〕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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