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第4期
1989年04月30日出版
清远市人民政府对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
投资企业实行优惠
(本报通讯员曾建平报道)为鼓励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在清远市投资办企业,促进该市外向型经济发展,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二日,清远市人民政府颁布了《关于鼓励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投资的优惠办法》,对凡是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在该市合资、合作、独资的“三资"企业,均全面执行国家有关税收减免政策。对新办的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三年免征所得税,第四年起按八折减半征收所得税四年,减免期满后再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手机阅读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