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第3期

1989年03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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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广东省自费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安排试行办法》的通知

粤府〔1989〕35号

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日


  现将《广东省自费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安排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可向省科技干部局反映。


广东省自费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安排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自费留学人员回国参加“四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自费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安排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费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或出国前有大专以上学历,在国外学习一年以上的自费学者。

  第三条 申请来我省工作的自费留学人员,根据学用一致、单位需要、量才录用的原则,可以到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集体、乡镇企业)工作。

  第四条 省科技干部局负责组织和沟通用人单位与自费留学回国求职人员双方的需求信息。

  用人单位应提供本单位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工作岗位等情况,以及所需人员的条件:包括学科专业、学历学位、外语语种、性别、年龄、人员数量等。

  求职的自费留学人员应提供本人的简历、家庭情况、所学专业和研究方向、主要论文、著作或科研成果,以及拟到何种部门、适做何方面工作等情况。

  第五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录用自费留学人员应按我省现行录(聘)用干部规定办理。

  满编或超编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确需录(聘)用专业对口的自费留学人员,报经同级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审定、编制部门批准后,可作特殊情况处理。

  第六条 被聘自费留学人员可与聘用单位签定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   被聘自费留学人员的住房和工资待遇,可与用人单位共同商定。

  第八条 公安和粮食部门,根据省科技干部局出具的分配自费留学人员工作介绍信,办理入户和粮油供应事宜。

  第九条 自费留学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配偶属全民所有制正式职工的,用人单位应帮助调入当地工作。

  第十条 用人单位要为自费留学人员在科研经费、仪器设备、图书资料、书籍出版等方面创造良好的条件,以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十一条 自费留学人员在任聘期间申请自费出境应邀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批准出境期间的工资照发。

  第十二条 自费留学人员辞聘后,可继续在国内工作,也可再次申请出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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