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第3期

1989年03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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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转发国务院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

导小组、国家计委关于严格控制

一九八九年新开工项目的通知

粤府〔1989〕23号


  一九八九年三月三日,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严格控制一九八九年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清字[1989]1号,计投资[1989]67号),并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具体贯彻意见:

  小型和限额以下的新开工项目(包括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目,以及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项目):广州、深圳市的由市人民政府在国家下达给该市的投资规模内审批。其中,总投资一千万元以上的项目,要报国家计委和省计委备案。其他市及省直单位总投资在一百万元及其以上的项目,由省计委审核后集中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总投资在一百万元以下的项目,省直单位的项目由省计委审批,各市的项目由市计委在省核定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内审批,报省计委备案。属非生产性项目,无论投资金额多少,均须报省计委审批。

  各市和省直部门对项目建议书、计划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和上报,要按上述规定严格控制。

  过去有关规定,如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关于严格控制一九八九年新开工项目的通知

国清字〔1989〕1号

计投资〔1989〕67号


  一、各部门(公司)和各地区对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了必需新开工的若干农业、林业、水利、教育、化肥、出口创汇、已签合同的涉外项目和住宅项目按规定报批开工外,其他所有项目(包括各种资金来源和各种所有制的项目)在一九八九年七月底以前,不论是大中型和限额以上项目还是小型和限额以下项目,一律不得新开工。

  二、根据压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需要,一九八九年要采取措施,适当集中建设项目的新开工审批权。

  三、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凡未经有批准权的单位批准的,一律不准新开工。

  四、各地区、各部门(公司)对项目建议书、计划任务书的上报和审批要严格控制。


国务院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

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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