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
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粤府〔1989〕30号
一九八九年三月十一日,省人民政府转发了《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11号),并提出如下具体贯彻意见:
一、清理整顿公司工作延长到今年三月底,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公司的不同情况,严格按照国务院文件规定的审核原则作出处理;不得赶进度走过场,也不要等待观望,拖延时间。经清理保留的公司应符合国务院文件规定的条件,并重新办理审查登记和换发营业执照等手续。
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办的公司,经过审查允许保留的,一律要办理与主管单位脱钩,与同级财政部门挂钩的手续,并经审计、税务、人事等部门审查盖章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换发新的营业执照。公司办理了脱钩、挂钩手续后,行政上按系统实行归口管理。公司要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上缴利润,合理分配。在实现利润上缴后,财政部门可视其上缴情况,适当返还,以补充机关经费不足。
三、对兼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要在机构改革中统筹解决。在此之前,应注销经营权,或撤销行政管理权,或在公司内部先实行政企分设,把职能分开。属于行政管理机关将行政管理权下放给所属公司的,应将行政管理权收回。
四、要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准确认定公司的经济性质。凡是名为集体,而资产实为私人所有的公司,不能确认为集体企业,可按《私人企业暂行条例》确定为有限责任公司,按私营公司发给营业执照。
五、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企业登记管理实行省、市、县分级负责。凡过去没有按照此规定登记的,都要在这次重新登记注册中加以纠正。今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分管范围、登记条件和规定程序办理登记,不得滥发执照。企业名称凡冠省名、市名的,应分别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已冠省、市名而未按规定报审的,应补办手续。
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发〔1989〕11号
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五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在认真清理整顿的基础上,提出其所属公司的撤销、合并和保留的具体方案,经各级清理整顿公司领导机构审查同意后,有必要保留并具备条件的公司,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年检,重新登记注册,换发营业执照。
二、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的审核原则和条件:
(一)公司必须是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二)公司必须严格遵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不得在公司兼职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必须在财务和物资上与党政机关脱钩。
(四)公司名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五)公司注册资金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实有资金相符。
(六)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七)公司必须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八)公司必须依法纳税。
(九)公司必须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三、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公司,应在国务院清理整顿公司办公室或中直机关清理整顿公司办公室批准其主管部门提出的关于所属公司撤销、合并和保留的具体方案后,持主管部门的批件和应提交的有关文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
(二)经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公司,应在地方政府清理整顿公司领导机构批准其主管部门提出的关于所属公司撤销、合并和保留的具体方案后,持主管部门的批件和应提交的有关文件,向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
(三)公司在申请办理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时,应同时呈报其下属分支机构(包括子公司、分公司、经营部等)的情况。
四、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公司,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不予重新登记注册和换发营业执照。
五、各地区、各部门经清理整顿没有必要保留的公司,要坚决撤并。凡属撤销的公司,有主管部门的,其债权债务应由主管部门负责清理;没有主管部门的,其债权债务应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负责淸理;凡属合并的公司,其债权债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司撤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
六、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工作从一九八九年二月十五日开始进行。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填写一九八八年度年检报告书,并提交有关文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后,领取新的营业执照。此项工作应在一九八九年六月三十日前结束。
七、军队开办的公司按有关规定清理整顿后,也按以上意见申请办理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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