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第3期

1989年03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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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对香港、澳门直通货运车辆管理的通知

粤府〔1989〕33号


  一九八九年三月十七日,省人民政府对香港、澳门直通运输车辆增加过快,造成口岸堵塞,走私、偷渡、引渡等非法活动不断发生的情况,发出加强货运车辆管理的通知,内容如下:

  一、加强港澳入出境车辆的宏观控制。由省口岸办公室根据各口岸(含文锦渡、沙头角、皇岗、拱北)和公路通过能力,制定入境车辆控制指标,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

  二、在口岸和公路通过能力没有根本改善以前,停止审批由市、与港澳商人合资、合作经营直通货物运输业务。对已批准成立的合资、合作经营的货运公司要进行整顿。合同到期,合作、合资双方愿意延长合同的,报省经贸委审批,审批时发现有下列行为的,不予批准延期或减少入境车辆:欠交或少交中方管理费已超过三个月;一九八七年以来被查获有走私、偷渡、引渡行为;瞒报吨位、拖欠养路费及越线行驶;入线车辆超过30%。具体办法由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

  三、鼓励发展中资驻港机构、外运公司的直通货物运输业务。凡经经贸部批准在册的我省驻港澳中资机构办的全资货运公司和这些公司同省内单位合营的货运公司自有货运车辆申请入境,由省经贸委在入境车辆控制指标内审批,省公安厅核发车辆牌证。但与港商合资、合作经营的车辆和入线车辆不得审批发证。

  四、鼓励发展我省交通部门和外运专业运输公司对港澳的货运业务。省交通厅可在入境车辆控制指标内,承办与香港合资、合作运输项目办理接驳运输业务。

  五、港澳入境的货运车辆(公务车、厂车除外),需按月向我省交纳入境货运车辆管理费。入境货运车辆管理费由省政府统一安排用于口岸、车辆管理和交通设施的建设。具体收费办法由省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行。

  六、我省的“三资”、“三来一补”企业自用车辆及特种车辆入境,合同经省经贸委审核同意后,由省公安厅在入境车辆控制指标内核发车辆牌证。

  七、加强缉私工作和入境车辆的管理。海关、车辆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对违反许可证、配额管理和进出口货物监管及车辆交通管理规定,对弄虚作假、违章、走私者,要依章、依法处理。

  八、邻省、区路经我省的入境车辆控制指标,由省口岸办公室在总的入境车辆控制指标内审定,并负责通知有关省、区。省公安厅凭有关省、区指定审批部门的批件,在该省、区的控制指标内核发车辆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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