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第3期

1989年03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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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内部债券管理的通知

粤府〔1989〕40号


  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五日,省人民政府转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内部债券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21号文件),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具体贯彻意见:

  一、企业发行内部债券,必须经开户银行审查,报所属的市人民银行批准(省直企业报省人民银行批准)。凡未经批准发行内部债券的企业,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办报批手续。按规定不准发行内部债券的单位和企业,一律要及时清退,逾期不报和拒不清退的,人民银行可通知其开户银行根据不同情况给予扣减同额流动资金贷款或冻结存款,直至中断信贷关系等制裁。

  二、企业内部债券实行规范化管理,统一使用由省人民银行印制的内部债券。

  三、企业内部集资属短期融资性质,其证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在本通知发出前已批准进行内部集资的企业,其有效期限一律改为一年(从批准集资日算起)。集资的金额最多不得超过本企业自有资产净值。

  四、企业发行内部债券的对象限于本企业的干部和职工,以自愿认购为原则,不得强行摊派;内部债券不得扩大向社会发行,不得上市转让。


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内部债券管理的通知

国发〔1989〕21号

一九八九年三月五日


  一、企业发行内部债券,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利、有偿的原则,不得超过规定擅自提高利率,不得强行摊派。

  (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非生产性企业一律不准发行内部债券。未完成购买国家债券任务的生产性企业,也不得发行内部债券。

  (二)企业发行内部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分级审批。

  (三)企业发行内部债券所筹集的资金,一般只能用作补充流动资金。

  (四)企业内部债券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限居民定期储蓄利率的40%。

  二、职工个人所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必须依法纳税。

  (一)企业提取给职工的债券利息,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先代扣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后再行发放,将债券利息转为债券的,也要先行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

  (二)企业不得将生产发展基金、福利基金转为职工个人的内部债券。

  三、企业实行股份制,目前只能在小范围内进行试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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