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
许可证制度的通知
粤府〔1989〕42号
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五日,省人民政府同意从一九八九年开始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许可证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完成项目前期准备工作,要求列入年度正式施工的省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论所有制性质、不论资金来源如何,项目总投资十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和一百万元以上的其他建筑物工程(不含单纯设备购置),都要领取建设许可证才能施工。
已列入一九八九年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在建项目,除可在今年六月底前全部竣工办理结算的收尾工程外,都要补办建设许可证,否则六月份后不得继续施工。
二、建设许可证只限于同一建筑工地,同一建设单位的整体建设项目(含配套单项工程)使用。
三、根据项目投资多少,建设许可证由省、市计委按照粤府[1989]23号文件规定的新开工项目审批权限分别审查发放。
属于国务院15号令发布关于《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项目一律报省计委审查和发放建设许可证。
个体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属于私营工业和私人经营性商业店铺建设的,按上述规定一律报市计委审查、发放建设许可证;属于私人住宅建设的,按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规办理用地手续后,由市计委委托所在地区的县计委审查、发放建设许可证。
利用外资建设的项目可优先发证,其中外商投资比例占50%以上,产品出口占70%以上的项目,项目审批权在省的由省计委发证,审批权在市的由市发证。独资企业不需办理申领建设许可证。
四、申请发放建设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度计划投资规模内(按省计委下达的年度计划为准)确定的项目。
(二)具有经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各级计划部门有权批准的计划文件。
(三)有经财政、银行、审计等部门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资金来源证明(私人建住宅除外)。
(四)明确业经批准承担工程任务的施工单位,并具备各项施工进场条件。
五、符合上述条件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要求填写统一制订的“建设许可证申请表”(随年度计划下发),并送主管部门审查盖章,经同级计委按照年度下达的计划对项目规模进行复核后,由省、市计委按权限分别负责审查、发证(需省计委审查发证的地方项目,先由各市在本市的年度规模指标内核定后再转报)。
建设许可证发放之后,下一年度接续施工的项目,仍受当年计划投资规模控制,由各市和主管部门在核定的投资规模内安排。
六、建设许可证由省计委统一制定并编号。正本由建设单位保存以备有关部门查阅;副本在施工现场公开悬挂。没有领取“建设许可证"部门不得批准报建,施工单位不得施工,银行不得拨款,供电、供电、供水,以及不准办理其他有关施工事项。
七、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建设许可证”发放的检查、督促,长负责制。对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要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
八、各级审计、财税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对各建设工地普查一次,发现未经报批程序无证施工或擅自扩大建设规模(以省计委下达年度计划指标为准),不按年度计划核定指标施工的项目,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同时应就地勒令停止施工。由财政部门对上述违章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实行经济制裁,按项目年度投资额的20%进行罚款。罚款收入一半归市财政,一半归省财政作为原材料发展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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