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发展中小学勤工俭学
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粤府〔1989〕43号
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七日,省人民政府转发了《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发展中小学勤工俭学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具体贯彻意见:
一、勤工俭学是为发展教育事业补充资金,为学生的劳动教育提供物质基础,其收益主要用于发展教育事业的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和服务性活动。勤工俭学企业原则上应以工人劳动为主,学生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主要是接受锻炉和教育。不得把学生当作劳动力使用,或给师生摊派创收指标。不得妨害学生身心健康。
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学校办好勤工俭学基地,并把学校勤工俭学纳入地方经济部门的管理范围,在人、财、物、产、供、销等方面给予统筹安排。要发给校办农场土地使用证。
三、勤工俭学企业实行厂长(含场长,经理)负责制,厂长是企业的法人代表。企业可采取多种经营方式,推行经济责任制。凡是产权属于学校或教育部门所有,收益用于发展教育事业的,应视为校办企业,享有国家和地方对校办企业的优惠待遇。
四、多渠道筹措勤工俭学周转金。各级财政应根据财力适当安排一定数量的勤工俭学周转金,统筹安排勤工俭学企业使用。各有关专业银行对新办和原有的勤工俭学企业,要择优扶持尽力帮助解决资金困难,同时还可以通过调借教育事业经费、建立勤工俭学统筹基金、集资等办法,解决勤工俭学所需资金。
五、勤工俭学企业应严格执行《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财务管理办法》,健全核算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其收益使用原则为:30%用于扩大再生产;其余部分,50%用于补充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50%用于改善师生生活福利和个人奖励。纯收入较大的单位,按隶属关系,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情况,适当抽提一部分作为统筹基金,用于发展本地区教育事业和勤工俭学周转金。
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勤工俭学的领导,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所需人员应在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现有编制人员中调剂解决。被抽调从事勤工俭学的学校人员,原从事教师工作的,保留教师职务和待遇,计算教龄并享受教龄津贴。被抽调从事勤工俭学的民办教师,与任课的民办教师一视同仁。
七、勤工俭学企业所创外汇,大部分留给创汇单位,少量可由教育主管部门调剂使用。勤工俭学企业税收问题,由省税务局另行具体规定。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发展
中小学勤工俭学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发〔1989〕9号
一九八九年一月十五日
国务院同意国家教委、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发展中小学勤工俭学若干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发展中小学勤工俭学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中小学开展勤工俭学应采取多种形式。可以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等;可以组织以对学生进行劳动教育为主并按照教学计划安排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可以由学校抽调少数人员,兴办以专业人员劳动为主并按市场需求经营的校办企业。发展校办企业要因地制宜,宜工则工,宜农则农,有条件的经县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开展商业、服务业等第三产业活动。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制定优惠政策和采取具体措施,帮助中小学办好一批勤工俭学基地,并将其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有关经济部门的管理范畴,在人财物、产供销等方面统筹安排,予以支持。
三、对中小学开展勤工俭学兴办的各类企业,除按照原有规定免征校办工业、农业的所得税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外,属于下列情况的,在税收上要给予优惠。
(一)小学校办企业,除生产销售全国统一规定不许减免税的产品需按规定征收产品税、增值税外,对生产销售的其他产品及兴办的服务性企业原则上可给予定期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照顾,此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二)中学校办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劳务,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的,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非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的及商业、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照章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
(三)中小学兴办的商业、服务业等第三产业,在所得税上需要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的,属中央管的学校由国家税务局批准,属地方管的学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
(四)对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等所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所得税。(五)对中小学生从事勤工俭学的服务、劳务等收入,免征营业税。
(六)中小学在原校办工厂(农场)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联合兴办的企业,实行税前分利,各自纳税的办法。
四、中小学的教育经费主要依靠各级人民政府拨款和多渠道社会集资解决。所得的经济收益,除留一部分用于发展生产外,其余用于补充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增加师生集体福利及个人奖励。
中小学奖金的免税限额,放宽到四个半月基本工资。教职工从事劳务活动取得的酬金,免缴奖金税,个人所得达到征税标准的,按国家规定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五、中小学兴办的各类外向型企业所得外汇,大部分给学校。
六、中小学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试行工资总额包干,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
七、对中小学开展勤工俭学活动,要按照中央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精神,加强领导、认真管理,使其健康发展。
(一)一切勤工俭学活动,要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要注重职业道德,不得有损教育工作和人民教师的形象,不得给学生的学习和身心健康带来不良影响。
(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对勤工俭学活动实行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并创造条件逐步在面上展开。
(三)中小学开展勤工俭学活动,要从实际情况出发量力而行,暂不具备条件的不要勉强开展。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各学校一律不得硬性摊派创收指标。
(四)勤工俭学活动必须有组织地进行。
(五)在开展各项勤工俭学活动中,要加强财务管理,健全核算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六)中小学组织学生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应以劳动教育为主要任务,并严格按照教育计划的安排进行。
八、以上意见的适用范围与国务院国发[1983]25号文件相同。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关于把发展基础教育的责任交给地方的精神,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从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要求出发,制订进一步扶植中小学勤工俭学的政策。
国家教委 人事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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