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第3期

1989年03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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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从事劳改劳教工作三十年以上的干警

退休后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粤府办〔1989〕23号


  一九八九年三月九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就从事劳改劳教工作三十年以上的干警退休后生活待遇问题发出通知,内容如下:

  一、凡在监狱、劳改或劳教场(所)工作累计三十年以上,并在劳改劳教单位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干警,按国家有关规定领取退休费后,没有达到本人退休前原工资(工改后退休的标准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的,按退休费与原工资的差额发给退休补助费,并允许本人和配偶到附近城镇安置入户,同时解决一名子女随迁就业。

  二、劳改劳教干警的工作时间,一律从参加此项工作之日起计算。在监狱、劳改或劳教场(所)由正式工人转为干警的,其工人工龄可合并计算。从监狱、劳改或劳教场(所)调到劳改劳教管理机关,或从劳改劳教管理机关调到监狱、劳改或劳教场(所)工作的干警,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但其在监狱、劳改或劳教场(所)累计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年。不在劳改劳教系统工作的时间不得计算在内。

  三、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干警,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享受本文所规定的待遇。

  四、本通知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所增加的退休补助经费,按现行财政、财务体制分别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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