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第3期

1989年03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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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调整有、自治区、直辖市金融、税务

部门和部分海关领导干部管理体制


  (本报讯)国务院于一九八九年三月八日决定:

  一、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正副行长,由国务院直接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正副行长,由中国人民银行考察、提出任免名单,送人事部审核并提出任免建议,报国务院审批。

  二、北京、天津、上海、南京、杭州、广州、福州、海口、大连、青岛、厦门、汕头、九龙、拱北海关的正副关长,由国务院直接管理。今后随情况变化,如需调整,由海关总署、人事部提出建议,报国务院批准。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正副局长,国务院授权人事部管理。省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正副局长,由国家税务局考察、提出任免意见,送人事部审批并办理任免手续。任免的名单报国务院备案。

  四、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上述干部管理权限,可对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正副行长,部分海关正副关长,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正副局长,进行调整和交流。届时各地公安、人事、劳动、教育、民政和商业等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上述干部及随调随迁家属的户口迁移和其他有关手续。

  五、地方各级专业银行正副行长的任免,要征得当地同级人民银行的同意,再报上一级专业银行批准。

  六、这次对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正副行长,部分海关正副关长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正副局长干部管理体制的调整,不改变这些机构及其领导职务的原级别。

(国发〔1989〕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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