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第3期
1989年03月31日出版
广州地区广告经(兼)营单位归省工商局登记管理
(本报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一九八九年三月十五日,省人民政府同意在广州地区的省属广告经(兼)营单位和中央(含军队、武警部队)驻广州的广告经(兼)营单位,从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起划归省工商局登记管理。
(粤办函〔1989〕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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