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第3期

1989年03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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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边防、海岛等部队部分农村户口军官家属

在原籍转为城镇户口的问题


  问:我是家在农村、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官家属,因受部队驻地条件的限制,去了也解决不了就业和子女入学等许多问题。请问有没有解决的办法?

  答:对此问题国家最近有新规定:

  一、在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解放军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广东境内一类岛屿有:南鹏岛、担干岛、二洲岛、北尖岛、庙湾岛、外伶山岛、隘洲岛、横岗岛、大万山岛、小万山岛、白历岛、东澳岛、黄茅岛、竹洲岛、大蜘洲岛、青洲岛、牛卖岛、大山门岛、大辣甲岛、桂山岛、高栏岛、荷包岛、蟒洲岛、上川岛、下川岛。二类岛屿有:南澳岛、内伶仃岛、大横琴岛、小横琴岛、三灶岛、海山岛、九洲岛、硇洲岛)的部队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军官,家属在农村符合随军条件的,由于部队驻地无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企业),配偶及子女随军后解决不了就业或入学问题的,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在原籍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国家按城镇居民定量标准供应粮、油。由此增加的粮、油销量,在当地粮、油销售包干指标内调剂解决。所增加的差价和亏损补贴,由地方财政负担。办理户口和粮油关系的程序是:被批准人持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的证明及《军官家属在原籍农转非审批表》,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转户手续;凭部队证明、审批表和转户证明,到当地县级粮食部门办理城镇居民粮、油供应手续。

  二、军官配偶及子女在原籍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的,其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可以保留,但不再承包责任田。对军官家属,当地政府劳动、人事部门应积极给予安排适当的工作。被安排工作的军官配偶或子女,本人的自留地、自留山,应于翌年一月一日退还给村民委员会。

  三、军官转业时,其配偶及子女已在原籍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的,接收安置地区和单位凭《军官家属在原籍农转非审批表》和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的证明,按随军家属的待遇给其分配住房。无工作的军官配偶及子女的户口可迁到军官转业后的工作单位所在地落户,符合招工条件的,由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安排就业。军官配偶是正式职工的,可办理调动手续,由军官转业后所在地的劳动、人事部门安排适当的工作。当地公安机关凭县(市)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调动证明办理入户手续,粮食部门凭工作调动证明和入户证明,办理粮、油供应迁移手续。 (详见国发〔1989〕14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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