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一九八九年粮谷合同定购
“三挂钩”问题的通知
粤府〔1989〕18号
一九八九年二月十日,省政府就一九八九年度粮食合同定购“三挂购”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九八九年度全省粮食合同定购任务为二十二亿公斤。各市、县要按省下达的任务尽快落实到农户,保证完成。
二、一九八九年度每五十公斤贸易粮挂钩标准肥增加到十五公斤,除中央负担的以外,地方负担的化肥由省统一组织供应,经营亏损补贴按“谁吃粮谁负担"的原则处理,对困难地区,省给予照顾。有条件的市、县,可在此基础上再适当增加挂钩化肥数量。各市、县在确定了本地区的挂钩标准后,连同中央和省定的标准,一起向农民公布。为有利于农业生产,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上半年按全年挂钩肥总量的70%左右预售给农户。
三、与粮食合同定购挂钩的柴油和预购定金标准,仍按现行规定不变。
四、各地要严格控制自行增加收购农户的机动粮食任务;对增购任务部分,要严格按国务院和省规定的挂钩标准兑现化肥和柴油,所需的挂钩物资和经营亏损由当地负责。
五、供应与粮食合同定购挂钩的化肥和柴油,应严格执行省规定的价格,严禁变相提价、倒卖和中间盘剥。对挂钩柴油采取变通方法的地方,应向农民兑现足够的差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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