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第2期

1989年02月28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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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局

关于清理整顿和严格控制减免税的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1989〕13号


  一九八九年二月十一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整顿和严格控制减免税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对减税免税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和清理。

  一、为了严格控制某些特殊消费品、长线产品的盲目发展,无论什么性质和类型的企业,生产销售的烟、酒、鞭炮、焰火、钟、表、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电冰箱、摩托车、洗衣机、吸尘器、空调器、电子琴、钢琴、电视机、录音机、放音机、录像机、电子游戏机、易拉罐及易拉罐饮料、铝合金门窗及建筑装饰材料、电度表、糖精、粘土砖瓦、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焚化品,各地一律不得减免产品税、增值税。对小毛纺厂、小棉纺厂、小丝织厂、小炼油厂、小油漆厂、小轧材厂、小烟厂、小酒厂,一律不得减免产品税、增值税、所得税。

  二、对进口国内长线产品、市场价格已放开的消费品和国家限制进口的产品,不得减免进口环节产品税、增值税。

  三、清理整顿各类公司的减免税。对综合性公司、金融性公司和流通领域的公司都要依法征税。应纳的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一律不得减税免税;已经批准减免税的,应立即停止执行。开办初期缴纳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减免所得税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已批准减免所得税超过一年的,改按上述规定执行。

  四、国家对乡镇企业统一规定的减免税照顾仍继续执行,各地在税收管理权限以内必须严格控制减免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对少数开办初期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经严格审核,可给予一年减免所得税照顾。

  五、任何地区、部门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涉外税收政策,不得超越权限自定涉外税收优惠规定。

  六、为了大力压缩基建规模,要充分发挥建筑税的宏观调控作用,对自筹建设投资要严格征收建筑税。

  七、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减免税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批制度。

  八、清理整顿减免税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经济利益。地方各级政府必须加强领导,从全局利益和宏观需要出发,认真淸理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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