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第2期
1989年02月28日出版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各单位申办公有房屋所有权登记
所需提交证明材料问题的通知
粤府办〔1989〕14号
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内容如下:
公有房屋办理确认所有权登记,建设单位应提交证明材料原件供房管部门审查,登记完后原件退回建设单位归档;如证明材料原件已经编目立卷归档的,可提交证明材料复印件和档案机构出具的证明书,房管部门应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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