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第2期

1989年02月28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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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办好中等

师范学校的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1989〕16号


  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七日,省政府同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办好中等师范学校的意见》,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中等师范分级管理体制。

  凡是设在县的原实行“省、地(市)共管,以地(市)为主”管理体制的师范学校,均改为实行“省、市、县共管,以市为主"的管理体制。广东省幼儿师资培训中心设在江门幼儿师范,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担负培养和培训全省幼儿教师的双重任务。中山师范、东莞师范除招收普师班外,还面向全省招收体育专业班。廉江师范改为实行“市、县共管,以市为主"的管理体制,并附设面向湛江市招生的幼师班。目前实行“市、县共管,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师范学校,要努力创造条件,争取在三年内与县教师进修学校合并,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承担培养和培训双重任务。使学校规模达到国家教委关于中师办学规模的要求。

  二、加速实现中等师范办学条件标准化。

  为实现办学条件标准化,其经费来源应按学校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谁管理学校谁出钱和按各县入学人数分担负责的办法。同时建议允许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争取企事业单位、社会力量、华侨、港澳同胞等捐助办学。

  省、市共管和省、市、县共管的师范学校的基建、图书资料、电教、艺体设备费和正常办学经费,主要由主管的市负责解决;学校服务半径范围内的有关县,尤其是所在县也应按一定比例分担;省将根据“困难的市、县多补,积极的市、县奖励"的原则适当给予补助。市、县共管的师范学校的基建、图书资料、电教、艺体设备费和正常办学经费,由主管的市、县地方财政负责解决。

  三、深化中等师范教育改革。

  我省中等师范要在两年内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下放权力,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师范学校在完成国家指令性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可以向省申报招收一部分不包分配的代培生。对“老、少、山、边、穷"的乡、镇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适当降分录取。对成绩较低的考生可先办预科班一年,补初中文化课合格之后再正式录取,毕业后回原地任教。对中等师范毕业生的分配,各师范学校应根据计划部门和教育部门的意见,制定出分配计划,直接分配到乡、镇(区)。从一九八九年开始,中师毕业生必须全部分配到小学任教。同时,不允许把小学合格教师拔到中学任教。

  从一九八九年起,我省中等师范实施毕业生到小学试用实习一年后,经鉴定合格的才发毕业证书和转为正式教师的制度。不合格的由原校核实后,可回师范学校重读,取得毕业证书后才分配。在重读期间的生活费用由本人负责。中师毕业生在试用实习期间,享受见习教师的待遇并计算教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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