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农药生产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粤府办〔1989〕20号
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八日,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就加强农药生产管理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对有专业标准(即部颁标准)的农药,由化工部对生产企业重新审批签发生产许可证;对目前暂无专业标准,但有企业标准(必须是经过省级有关部门及其授权机关审批的标准)的农药,统一由省石化厅重新审批签发准产证。农药生产企业凭新核发的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执照。今后,无新营业执照的企业一律不准生产农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