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
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
粤府〔1989〕145号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省人民政府转发了《国务院关于淸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国发〔1989〕77号文件),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理、检查“小金库”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惩治腐败,加强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淸理、检查“小金库"列入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紧抓好。
二、所有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除了党费、团费、工会会费、职工互助金和单位提存的稿费、讲课收入,按照国家规定分发给分厂、车间、班组和科室的奖金发给个人后的余额,以及其他经同级财政部门审定不属于“小金库”的资金等项目外,凡未列入本单位财会部门收支,私存私放的以下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资金:
(一)截留的各种生产经营收入。包括销售收入,产品加价收入,各种劳务收入,设备、房屋场地、柜台等出租收入,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以及各种管理费、手续费收入等。
(二)侵占国家和单位资财的收入。包括出售残次品和边角废料的收入,处理报废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使用国家的车辆、船舶、机器设备、仪器仪表私揽业务取得的收入等。
(三)虚列支出、虚报冒领的收入。包括截留预算内无偿拨款改为有偿周转金及其利息、占用费的收入等。
(四)私自将投资、联营所得转移、存放外单位和境外的收入。
(五)隐匿"回扣"、佣金、好处费等收入。
(六)截留的各种违价收入和外汇收入、罚没收入。
三、各单位应按国务院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检查,隐匿不报和检查以后拖延不交的,应严肃处理。今后各单位的一切财务收支,都要纳入本单位财会部门帐目,不准再以任何名义设“小金库
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由省财政厅和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下发。
国务院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清理、检查“小金库”,是治理整顿、加强廉政建设的一项措施,各级党政领导一定要把清理和检查“小金库"切实抓好,把各项财务收支纳入正常渠道,严格管理。
二、所有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除了党费、团费、工会会费、稿费提成和职工互助金等项目外,凡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的收入,化大公为小公、化公为私,未在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列收列支、私存私放的各项奖金,均属“小金库",都要进行清理和检查。这次清理、检查,主要是一九八八年和一九八九年列入“小金库”的各项收支,以及历年滚存的“小金库"结余。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小金库"的各项资金一律停止支付,违者要从严处理。
三、所有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都要由单位领导亲自挂帅,认真做好思想动员、组织落实和安排部署工作,组成有财、会负责人参加的专门班子,迅速开展自查。各地区、各部门已列入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重点检查的单位,都要把“小金库"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认真进行检查。此外,还要组织力量,选择一批单位,对“小金库''问题进行重点抽查,严防走过场。经过这次清理和检查以后,所有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私设“小金库"。
四、对于清查出来的各项“小金库”资金,要严格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进行处理。凡在自查期限内,单位主动自查自报的“小金库”资金,已用于生产和集体福利的,要转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的帐目,在自有资金项下作列收列支处理;已用于职工奖金、实物、补贴、津贴的,要纳入单位奖金发放总额,按规定补交奖金税;余额部分,不分资金来源,一律上交财政50%,单位留用50%。留用的款项,全部转入单位财务会计部门的帐目,作单位自有资金管理。
对不认真自查而被上级派出的检查组查出的各项“小金库”资金,凡已经支用的,不分资金用途,全部由单位用自有资金补足,上交财政;余额部分,全部没收,上交财政,并处以罚款。'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还要追究单位领导和财会负责人的责任。在自查和被查中,如发现有贪污等触犯刑律行为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要发动群众积极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要适当给予奖励。对有打击报复行为的,要从重从严处理。
五、清理和检查“小金库”的工作,由各级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各级银行要积极予以支持和配合,共同把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工作做好。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大检查办公室,要在同级银行开立“清查小金库资金"专户。各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应交的各项“小金库”资金,均由单位财务会计部门集中,并按其隶属关系(中央、省区市、地市、县区)直接汇交同级大检查办公室在银行开立的“清查小金库资金”专户。如有拖延不交的,按违反财经法纪论处。
六、有关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另行制定,下达执行。
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只适用于清理和检查“小金库",对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其它问题的检查和处理不能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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