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第12期

1989年12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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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转省经委、司法厅关于深入贯彻

执行企业法意见的通知

粤府〔1989〕149号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六日,省人民政府批转了省经委、司法厅《关于深入贯彻执行企业法的意见》,并提出如下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使政府管理企业、企业生产经营有了法律依据,对加强我省企业管理工作,促进生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一年来的贯彻执行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逐步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等各项配套措施,使企业的管理、经营更加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

  省经委、司法厅意见主要内容是: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都要坚决地进行贯彻,继续深入进行宣

  传教育,提高贯彻执行《企业法》的自觉性,使政府管理经济和企业生产经营走上法治的轨道。

  二、坚决推行厂长负责制。各级政府要加强督促检查,对未实行的企业,要力争在明年一季度以前全部实行;对已实行的企业,要采取措施保证厂长(经理)在生产经营、行政指挥上起中心作用,制订和完善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的程序,保证企业的重大决策建立在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的基础上;企业中的党组织、职代会要监督、支持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

  三、坚持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企业法》赋予企业的十七项自主权,只要企业依法行使,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干预。企业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经营管理,通过加强党组织建设和政治思想工作,健全监督体制,建立企业有效的自我约束机制,自觉履行企业义务,遵守国家有关计划、国有资产、税收、财务、劳动工资、物价等方面的政策法令和规定,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当前,要进一步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与厂长负责制配套起来。

  四、依照《企业法》规定,切实保障职代会独立行使职权,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厂长必须支持职代会、工会的工作,凡是企业职代会、工会组织未建立或不健全的,必须尽快建立健全。凡需要经职代会审议、讨论、决定的计划、方案、制度等重大问题必须经过职代会,保证职代会行使职权真正落到实处。同时,职代会在行使职权时,必须充分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保障职工权益,真正体现职工当家作主的地位。

  五、协调处理好有关部门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对以各种名目对企业的摊派以及对企业的不合理干预,企业有权拒绝或请求上级纠正。各级经委及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协调处理。重大问题可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研究解决,必要时可移送法院及审计机关立案处理。

  六、大力加强企业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在企业中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人。厂长和行政干部要从人力、物力、财力上支持党组织开展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马列主义基本理论的教育,不断提高职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企业对行政业务干部和政工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要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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