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第12期

1989年12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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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查处生产、

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紧急通知

粤府〔1989〕150号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六日,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严厉查处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紧急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检查的对象是所有从事生产、经销商品的责任者;检查的内容:一是检查所有生产和经销的责任者是否持有各种必备的证、照(如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二是检查生产和经销的产(商)品是否符合《商标法》、《食品卫生法》和《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等,规定的指标要求,三是检查生产和经销责任者是否具备生产和经销能力,四是对生产和经销的异地承包责任人进行资格审查。

  二、检查工作从现在起至春节前,大体分自查、抽查和整改三个阶段进行:

  (一)学习和自查。从现在起,所有从事商品生产、经销的责任者,都要认真学习《商标法》、《药品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和商品质量监测等法规制度。在此基础上,由工、商、农、贸等生产、经销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所生产、经销的产(商)品进行自查。要求在十二月底前结束。

  (二)省、市组织抽查。从元旦后开始,以市为单位组织抽样检查和突击检查。与此同时,省工作组分赴各地进行抽样检查或突击检查。

  (三)各地要贯彻边检查边处理的原则,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假冒伪劣商品,一律就地封存、没收或销毁,并对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责任者从严从速处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三、建立或完善各种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现行的规章制度,是杜绝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重要环节,各地要结合这次检查,建立或完善各种规章制度:(一)严格执行各项证、照制度,把好产(商)品的质量关。对无证、照的生产、经销者,一经查出,必须从严追究责任。(二)严格按照权限核发各种证、照。对在签发证、照中有严重失误或受贿行为者,要严加惩处。(三)凡带包装的食品,均须符合国家《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要求,否则,不准生产和经销。

  (四)切实加强预防性卫生监督和定期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严格卫生许可证制度和商品质量监测制度。特别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加强对食品卫生和商品质量的监督监测。(五)强化商标管理工作,提高执行《商标法》的自觉性。同时,要制定商标定点印制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商标监管办法。(六)报(刊)社、出版社、电台、电视台,要加强经营刊播广告的管理"杜绝虚假广告,严格遵守食品广告不能宣传疗效的规定。

  四、加强对查处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严厉查处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县政府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这项工作。

  各消费者委员会和用户委员会,要发动群众对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者进行投诉和举报。各新闻机构要积极配合,有重点地对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者案例进行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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