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第12期

1989年12月31日出版

首页 > 政务公开 > 省政府公报 > 1989年 > 第12期
【打印】 【字体: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处理

新出现待业职工问题的通知

粤府〔1989〕155号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妥善处理新出现待业职工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各级政府和企业的主管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掌握企业停工停产情况,对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要及时采取措施,到现场去做工作,就地妥善处理,不要矛盾上交。为妥善处理新出现待业职工问题,省政府决定成立专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局。

  各市、县政府和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处理所属企业停工待工的有关问题。

  二、组织企业广大职工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精神,正确认识当前的形势和存在的困唯,树立过几年紧日子的思想。动员、教育广大职工识大体、顾大局,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努力发展生产,克服暂时困难。同时,行业之间、企业之间要发扬互助互济精神,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要积极支持有困难的企业。

  三、各地政府和主管部门要按照“少关停、多并转”的精神,协助企业打开产品销路,解决资金、原材料不足等困难,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企业要结合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生产适销对路的新产品,提髙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

  四、积极组织停工待工职工广开生产门路,增加收入,不要把他们推向社会,一般也不宜采取“放长假"的办法。技工学校和劳动服务公司海培训中心可利用现有条件开展转业训练,设法解决一部分待业职工的出路问题。同时,要严格控制招用农村劳动力,认真清退计划外用工。对合同期满解除合同的外省劳动力,企业要采取认真负责的态度,发给路费送回原籍。

  五、要保证停工待工人员的基本生活。国营企业停工期间,企业对停工人员应发给本人标准工资和国家、省规定的粮油副食品价格补贴(最低不能低于省劳动局、财政厅、总工会粤劳险[1988]184号文件规定的困难补助标准),对未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企业离退休职工,应发给离退休金或按上述困难补助标准发给基本生活费。企业经费困难,确实无法解决的,企业主管部门及地方财政应帮助解决或向银行借贷解决。’

  停工待工集体企业职工,可参照上述精神,按企业隶属关系,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妥善处理。

  六、停工停产企业的领导和科室人员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

手机阅读

打印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