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第12期

1989年12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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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进口无线电通信设备管理的通知

粤府办〔1989〕134号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四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发出《关于加强进口无线电通讯设备管理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进口重要无线电通信设备列入无线电管理。凡是利用无线电波发射或接收符号、信号、书写、图像、声音和其它种类信息的无线电设备,如卫星、微波、接力通信系统;长、中、短波电台;超短波无线电话机、对讲机、公众移动电话、无线电传呼发射机和接收BB机、无绳电话机及组件等,均列入管理范围。进口单位在办理进口手续前,应事先将设备的技术标准、工作频率、发射功率、型号、数量等技术参数,向无线电管理部门申报。

  二、加强进口审批工作。凡进口无线电通信设备(含整机、组装件),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省内单位进口无线电通信设备,按现行规定逐级申报,经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报省外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二)广州、深圳市所属单位进口自用的无线电通信设备,经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按现行规定审批。

  (三)中央、外省驻粤单位进口在我省设置、使用的无线电通信设备,须事先经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

  (四)接受捐赠进口的无线电通信设备,经所在市和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按接受捐赠物资的有关规定报批。

  (五) 临时进口,由海关监管,用于生产、科研、解剖、试验、调查、展览、技术交流、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等活动的无线电通信设备,需要开设使用的,应.报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批;不需要开设使用的,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六)港澳台地区和外国的单位、个人使用我省境内的联网、漫游公众移动手提、车载无线电话(接入市话网)、无线电传呼机(BB机),由省内主办这项业务的部门,统一向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申报,海关凭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核发的无线电通信设备进口证件(每机一证)验放。

  三、严肃处理违章进口无线电通信设备行为。对走私、倒卖、擅自进口、非法经营进口无线电通信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海关、公安、武警、边防、工商等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有关部门没收的各类无线电通信设备,作价交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所指定的专营单位统一处理;不得擅自留用、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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