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第12期

1989年12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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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印发《关于镇(乡)政府物价助理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编者按:此文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由省物价局印发。)

  第一条   物价助理的岗位性质。物价助理是镇(乡)政府管理物价工作的岗位职务。在镇(乡)政府的领导下,协助镇(乡)长管理和监督辖区内的商品价格各种收费。业务上受县物价局的指导。物价助理人员,由镇(乡)政府选配股级干部担任,或由财粮助理等兼任,经县以上物价部门培训后上岗。任职后如工作确需变动,应征得县物价局同意。

  第二条   物价助理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和物价方针、政策、价格法规;

  二、监督辖区内的工商企业和单位严格执行县以上物价部门规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三、管理辖区内实行市场调节的重要商品价格和劳务收费,组织实施行业协议价或规定最髙限价,合理差率、费率和作价办法,协调和处理价格争议;

  四、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经常性的物价检查,按办案程序依法查处辖区内各种价格违纪行为;

  五、发动群众监督物价,组织开展“物价信得过”和群众性物价义务检查监督活动,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群众对物价工作的意见;

  六、搜集、整理、传递和利用价格信息,及时向镇(乡)政府和上级物价部门提供价格资料;

  七、办理镇(乡)政府和上级物价部门交办的其他物价管理工作。

  第三条    物价助理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1)管理和监督辖区内一切企业、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的各种价格行为,查阅成本等有关价格资料;

  (2)规定国家放开的地产地销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经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

  (3)代表物价检查机关依法查处辖区内一千元以下的一般价格违纪行为,协助上级物价检查所查处一千元以上的价格违纪案件;

  没收非法收入或罚款,应使用县级物价检查机关统一向县财政局领用的票据,在罚没收据中的“执罚单位”上加盖“XX镇(乡)人民政府价格罚没专用章"(专用章规格由省物价局统一规定)。罚没款全部上缴县级财政,其办案补助经费由县财政局按规定核拨。

  (4)向镇(乡)政府领导和上级物价部门提出修订价格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改进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义务:

  (1)积极宣传并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法规,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渎职放任;

  (2)及时向镇(乡)政府和上级物价部门反映本辖区内的市场价格情况和问题,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改进管理工作;

  (3)遵守物价纪律和《物价检查人员守则》。

  第四条   奖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物价助理,应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失职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对违法乱纪者,应依照国家法规查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广东省物价局。

(粤价办字〔1989〕316号 一九八九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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