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粤府〔1989〕133号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三日
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公路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迳向省经委、交通厅反映。
广东省公路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为加快我省公路建设步伐,改善公路交通与国民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状况,充分发挥各级的积极性,全省公路管理体制需要进行改革。改革的设想是:在加强宏观管理,统一规划,统收统管规费的前提下,把市、县公路部门下放给当地政府,归口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管理。公路养路费(含过渡费)按比例切块到各市包干使用,实行收支挂钩,基数包干,超收分成,欠收抵扣,一定三年的办法。
一、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
(一)完善省、市、县三级公路局的建制,实行分级管理。市、县公路局下放当地政府,归口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管理,行政上接受当地政府和上一级公路局的双重领导,以当地政府领导为主。市、县公路局领导班子的配备,征求上级公路部门同意后,由地方政府任免。养路费等公路规费征收及公路各项业务、技术工作,以条条为主,接受省级公路管理部门领导。
(二)各级公路局的职权:
省公路管理局的主要职责:在省交通厅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全省公路建设规划的实施,统一安排省内十条国道的改造,并制定相应的经济技术措施;负责全省养路费等公路规费的征收和管理(手扶拖拉机、摩托车的养路费,各地自收自用),组织偿还国道线上提前动工安排改善工程的贷款,并对省集中的养路费作出使用安排;负责全省公路技术、业务、规费征收的检查、监督、协调、审计工作。
各市公路局的主要职责:在当地政府、省公路管理局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公路的养护和建设;负责本市公路规费(含公路养路费、过渡费、过桥费、客票附加公路建设基金)的征收和养路费(含过渡费)切块包干资金的使用安排;领导本市各县公路局的公路管理工作。
各县公路局的主要职责:在县政府和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管理下,负责本县范围内公路的养护和建设;负责'完成市公路局下达的公路养路费等公路规费的征收计划和公路养护建设任务。
(三) 各级公路局是公路路政主管部门,在省交通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执行国家、省及地方公路路政管理的各项法规,进行综合治理,确保公路交通的安全畅通;当公路路权、路产、设施受到侵占时,应主动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求得尽快解决。
(四)地方公路管理体制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级公路管理部门的编制及生产第一线人员的定员标准,一律按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 全省公路建设计划,是全省国民经济计划重要部分,应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高等级公路的规划,由省交通厅负责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按规定核定;国道的改造规划,由省公路管理局负责编制,报省交通厅审批;其他公路建设改造规划,由各市公路局编制,报省公路局审批,报省交通厅备案。规划的调整,应按审批权限报批。各地违反规划,自行建设的公路项目,省交通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
二、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
(一)全省公路养路费(含过渡费)属于全省预算外资金管理范围,可按计划总收入扣除上缴能源交通等基金后的70%,由省统筹切块(含养路费切块包干基数及调剂补助投资)给各市包干使用,包括用于公路正常养护和大、中修,一般公路的改善,县乡道路补助,市县公路局的管理费,公路水毁费、绿化费以及按规定补给公安交警的费用等。各市的年度使用计划,由各市公路局编制,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抄报省公路管理局备案。其中属基建、技改投资的,应按规定纳入各市建设规模。
省集中30%的养路费,由省统筹安排用于省内十条国道的改造,老区、山区、林区公路建设补助,以及科研教育费和机械装备费等开支。年度使用计划,由省公路管理局编制,报省交通厅批准后由省公路管理局组织实施。
(一)县、乡公路养护费用,在各市、县收取的手扶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和当地养路费切块包干基数总额中提取10-12%安排。老区、山区公路建设,仍按省的切块管理办法执行。
(三) 养路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继续实行“统收统管、收支两条线”,以及“全省统一票证,收支挂钩,超收公成,欠收抵扣基数”的办法。
(四) 客票附加公路建设基金,由省交通厅统一掌握安排。其中,提取15%给各市用于地方公路建设和运输站场建设的补助投资;5%用于养征管理费和票证印刷费等管理费用;其余80%以及为建设高等级公路筹集的各项专项资金,集中用于全省髙等级公路和经过我省的国家公路主骨架建设。具体安排由省交通厅提出计划,报省审批。
(五)一九九〇年各市养路费征收计划和切块包干基数比例,由省公路管理局根据各市近年来车辆递增变化和养路费征收实绩、现有公路状况、交通流量、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公路征费计划等因素,经综合平衡后确定。当年养路费超收的,超收部分省市按三七比例分成;当年养路费减收的,从养路费切块包干基数中抵扣。以后,各市养路费征收计划数按上一年度养路费实征数确定;各市养路费切块包干基数按上一年度养路费实征数乘以养路费切包干基数比例确定。此办法三年不变。
(六)交通安全监理经费,按现行规定由各市拨交给交警部门。具体办法,由省公安、交通、财政厅商定。
三、公路建设养护和债权债务的处理
养路费切块包干后,现有的债权、债务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在国道主干线上,属一九八九年以前由省公路管理局负责收取过桥、过路费并承担贷款债务的项目,继续由省组织征收和负责偿还。
(二)十条国道公路改造项目,因提前动工所借的殊,由省公路管理局列入计划,并负责偿还。
(三)省道公路改造项目,因提前动工所借的贷款,由项目所在市公路局从包干的投资中偿还。
(四)由省、市(县)合资兴建或共同贷款兴建的收费项目,债权、债务责任仍按原合同规定不变。还清贷款本息后停止收费,并交给所在地的公路部门管养。
(五)养路费收取的外汇额度,按照国家和省外汇管理的规定,除经省批准给有关市留用的外,上缴省交通厅,统筹安排用于偿还外资贷款、购置机械设备、材料。
本方案从一九九〇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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