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第11期

1989年12月0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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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励试行办法》的批复

粤府函〔1989〕173号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省农业委员会:

  粤农委〔1989〕02号文收悉。同意送审的《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励试行办法》,由你委下发执行。


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农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大力推广、普及先进农业技术,促进农、林、牧、渔生产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基层第一线直接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农业技术推广奖:

  (一)积极引进推广动植物优良品种,在生产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推广农、林、牧、渔单项或综合增产技术措施,获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

  (三)推广应用新技术对农、林、牧、渔产品进行综合利用,不断提髙产品质量和产值,成绩显著的;

  (四)开展农业技术承包,获得大面积增产,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五)积极开展农业技术培训、指导、咨询,在普及农业技术工作中做出突

  出贡献的;

  (六)对农业新技术试验、示范有所改进、创新,并在生产应用上取得显著

  效果的;

  (七)在推广农业技术的组织管理和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的。

  第三条 省级农业技术推广奖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奖励分为三等,分别发给奖状或荣誉证书和奖金。一等奖奖金为五千元,二等奖奖金为三千元,三等奖奖金为二千元。具体评奖标准由省农业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发执行。

  在农业技术推广和普及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授予特等奖,其奖金可高于一等奖。

  第四条 省级农业技术推广奖奖励所需经费,每年在省农业发展基金中拨给。

  第五条 省设农业技术推广奖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级农业技术推广奖的审定、批准和授予工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评审委员会由农林牧渔业专家和有关领导组成,其日常工作由省农业委员会负责。

  农、林、牧、渔各厅局分别成立农业技术推广奖评审组,受理本行业的申报项目,经评审后报省农业技术推广奖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六条 省级农业技术推广奖申报程序:

  (一)省直所属单位凡符合条件评奖的,可按行业分别向农、林、牧、渔主管厅、局申报;

  (二)各市直属单位符合条件评奖的,可先送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合格的向省对口可局申报,并报市农委备案;

  (三)县以下单位符合条件评奖的,经县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再向省对口可局申报,并报县农委备案;

  (四) 中央驻粤单位和其他单位.亦按上述程序向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申报。

  省农、林、牧、渔主管厅局根据本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的评奖标准,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签署意见后报省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 省级农业技术推广奖每年评审一次,向省申报截止期为当年五月一日,以邮戳为准,过期不再受理。

  第八条 凡已获国家级各种奖励以及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实质内容相同的项目,不得再申报农业技术推广奖。

  第九条 自获奖项目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为异议期。在此期间无异议的,即行授奖有异议的,由各厅局评审组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评审委员会裁决。

  第十条 获省级农业技术推广奖的项目同时又获得其他科技奖励的,可按最高奖金额补领差额,但不得重得领取奖金。

  第十一条 获省级农业技术推广奖的事迹记入获奖人业务考绩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聘任技术职务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申请省级农业技术推广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填报各种表格。不得开虚作假。不得降低标准评奖。不准以任何籍口私分奖金。如发现与事实不符而获奖的,则取消其受奖资格,追回奖状、证书和奖金,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省农业委员会可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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