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第11期

1989年12月0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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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一九八九年

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奖励升级问题的通知

粤府办〔1989〕115号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三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一九八九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奖励升级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89]46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一九八九年荣获全国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称号的职工(不含离退休职工),奖励晋升两级工资。其中,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已获得奖励晋升两工资(含两级)以上的,奖励晋升一级工资;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已获得奖励晋升一级工资的,仍可奖励晋升两级工资。

  二、按本文规定给予奖励升级的人员,在填写审批表时,统一按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两项合计的工资额填写。

  三、企业职工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给予奖励升级的,干部工资已达到现任职务工资标准上限的,可不受省人民政府《批转〈广东省国营企业内部工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1985]166号)规定的职务等级线限制,在本人档案工资的基础上升级;工人已达到八级工资的,可参照干部十级以上工资标准的级差,在本人档案工资的基础上增加工资。奖励晋升的工资纳入本人档案工资。

  四、为了简化审批程序,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职工奖励升级,由其所在单位填写审批表,并具文直接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或劳动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五、奖励升级审批工作,要求在今年十一月底以前办完。各市要在十二月中旬以前将审批情况汇总,分别报送省人事局、省劳动局、省总工会。

  六、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向省人事局、省劳动局反映。

  国务院办公厅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九八九年荣获全国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称号的职工(不含离退休职工),奖励晋升两级工资。其中,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已获得奖励晋升两级工资(含两级)以上的,奖励晋升一级工资。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和工人这次获得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给予奖励升级的,其工资已达到所任职务(岗位)最高工资标准的,可不受《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的通知》(劳人干[1987]62号)的限制,按本级与下一级工资标准的级差增加工资。

  企业的职工奖励晋升工资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工资标准执行,并纳入本人的档案工资。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奖励晋升工资可参照本条办理。

  在职人员应聘到国营、集体和乡镇企业工作的,此次奖励升级由其原单位负责办理报批手续,并纳入本人档案工资。

  奖励升级所需经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列入“工资”目开支,企业单位计入成本。

  奖励升级,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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