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省盐业公司等十二家省属公司
实行政企分开的通知
粤府办〔1989〕118号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六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发出《关于省盐业公司等十二家省属公司实行政企分开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省人民政府原则同意省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关于省盐业公司等十二家省属公司实行政企分开的意见。
一、保留省盐业公司、省煤炭工业总公司、省医药联合总公司、省冶金工业总公司和省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广州公司一套人员两块牌子)的行政管理权,撤销经营权,公司名称暂不改变,不发营业执照,原有的经营业务下放给所属企业经营。
二、撤销省包装总公司、省建筑工程总公司的行政管理权,其行政管理职能分别划归省经委和省建委。公司作为经营性的经济实体予以保留。
三、维持省电力工业局、省电力工业总公司一套人员两块牌子的现状,保留其行政管理权和经营权。
四、保留省物资总公司名称,赋予全省物资行业行政管理职能。考虑到我省物资联营开发的需要,同意暂时保留其营业执照,作为参与资源开发联营法人资格的凭证,但不得直接从事购销活动。
五、保留省乡镇企业管理局,撤销省乡镇企业联合总公司。
六、省供销社维持现状不变。
七、省裕华企业公司已改为省劳改局的下属企业,故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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