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第11期

1989年12月0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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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供应香港塘鱼、蔬菜管理的通知

粤府办〔1989〕119号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六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发出《关于加强供应香港塘鱼、蔬菜管理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和经贸部的有关规定,我省的蔬菜、水果、塘鱼的出口配额,由省经贸委统一管理。深圳市的出口配额由省经贸委统一下达,由深圳市经发局负责安排分配有关出口企业。

  二、各单位供港塘鱼、蔬菜不得自行销售,省属出口企业供港的塘鱼、蔬菜在香港、九龙地区市场销售;深圳市出口企业供港的塘鱼、蔬菜在新界、元朗地区市场销售。

  对经营不好的出口企业,要减少其配额;严重违法经营的,应停止或取消其塘鱼、蔬菜出口的经营权。

  三、各出口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限期做到自装自运,自营出口,或由我驻港贸易代理机构统一负责装运。不得将供港塘鱼、蔬菜配额交由港商承包经营。严禁港商直接收购塘鱼,蔬菜出口。海关、工商和经贸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管理监督。

  四、各市应严格执行粤府〔1984〕162号文件规定,不得再搞来料种植蔬菜,合作养殖塘鱼,已签订合同的,期满即终止执行,并取消出口配额,合同期限未满的,其产品可由指定的外贸公司统一代理出口(包括报关业务等),代理单位要按其配额数量代理出口并在装运时严格核对品种、数量、货单凭证等,否则不能报关出运。违者,取消其代理出口权。

  五、经营塘鱼、蔬菜的出口企业的报关员,应从本企业职工中挑选熟悉业务、作风正派的人担任,不得雇用临时工或社会上闲散人员。

  六、从文锦渡出入的载鱼车,应进入关场接受检查。

  七、为减轻文锦渡口岸的压力,皇岗口岸开通后,可考虑经深圳陆运出口的鲜活商品改从皇岗口岸通过。

  供应香港的岭南水果,应参照本通知要求,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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