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广深珠高速公路征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府办〔1989〕120号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一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发出《关于广深珠高速公路征地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有关市、县政府必须把广深珠高速公路建设工程视同本市、县重要的公用事业建设项目,加强对干部群众的思想教育,并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严格控制征地补偿标准。
二、各有关市、县可根据本市、县每亩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农转非"口粮差价补贴等征地费用)的综合平均单价和征地总面积,计算出征地补偿费总额。土地交付使用后,建设单位首期先付征地补偿费总额的25%,在半年内再付总额的25%,其余的50%在一年内全部付清;用地时实际用地面积确定不了,征地审批手续未能办妥的,首次先付40%,余额部分在征地审批手续办妥后再结算付清。
三、拆迁补偿费仍按原办法支付。即在签定协议后,建设单位先支付拆迁补偿费总额的85%,其余部分待拆迁物拆除完后一次付清。
四、土地交付使用后,被征耕地原负担的粮食定购任务,由各有关市、县国土、粮食等部门核实后报省粮食局审核减免。被征耕地原负担农业税的减免,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因广深珠高速公路建设,被征地单位的耕地被全部征用或者大部分被征用,致使原有耕地所承载的农业人口无法依靠耕地维持生活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农转非",由市、县国土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严格控制的原则,认真核实后,报省国土厅审批。“农转非"口粮差价补贴,统一计算在每亩征地补偿综合平均单价内,由建设单位支付。
六、广深珠高速公路是中外合作的建设项目,耕地占用税和耕地垦复基金已经省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批准减免。征用广州市的菜地,按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商业部联合下发的《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暂行管理办法》([1985]农(土)字第11号)和广州市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并作为市政公用事业建设看待,减半计收。
七、对广州至深圳段尚未征地路段,有关市、县政府应组织国土等有关部门立即开展征地工作,务必在今年底以前,将土地交付建设单位使用。
八、深圳段的征地补偿仍按原定办法和深圳特区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规定办理。
九、为确保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的用地,凡在当地政府按规定确定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以后,被征地、拆迁单位、个人和承包户坚持无理要求,拒不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的,当地政府以及土地管理部门可予以裁决。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执行的,当地政府应限期强制执行。对影响建设施工的被征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应按政纪、法纪予以处分。
手机阅读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