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港澳入出境车辆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府办〔1989〕130号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发出《关于加强港澳入出境车辆管理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我省各陆地口岸车辆出入境指标的控制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口岸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负责。
在省政府审定下达的控制指标内,省公安厅凭省主管部门和邻省(区)指定的审批部门的批件,核发车辆牌证。口岸联检单位,根据省政府审定下达的车辆控制指标和口岸分配计划,按规定办理口岸登记手续。发现超出控制指标的车辆,一律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对不按指定口岸入境的车辆要按规定予以扣罚。
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在省政府分配的控制指标内掌握审批。
(一)省经贸委审批驻港中资机构的车辆,必须是经省人民政府或经贸部批准的驻港全资公司与省内对应的公司合作经营的车辆,不准卖车位或同港商合作经营。
(二)“三来一补”和“三资”企业的厂车以及与港澳合作营运到期需要延长合作期的直通车(授权省交通厅自行审批的除外),均由省经贸委审批合同(审批前会省公安厅),省公安厅根据省经贸委审批的合同甫批车辆,核发车牌、驾驶证。
(三)省交通厅的控制指标,由省交通厅属下的威盛汽车运输公司(驻港威盛运输公司)统一经营,指标不分散到市、县交通部门。以香港威盛运输企业有限公司名义与专营运输业的港商合资、合作经营的,由省交通厅从严掌握审批,合同报省经贸委备案,车辆及驾驶员入出境手续报省公安厅审批。
(四)在上述范围外,为照顾特殊需要兴办的合营直通运输公司,合同由省经贸委会有关单位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作为特殊情况批准的这部分车辆,不列入控制指标内。
三、为做好年度车辆控制指标的综合平衡工作,省经贸委、公安厅、交通厅,应在每年的第四季度末向省口岸办公室报送本年度车辆指标的使用情况和下年度的计划。省有关主管部门在审办入出境车辆手续时,批文应按口岸分工指定进出口岸,注明所用指标的顺序号,并抄送省口岸办公室、公安厅、交通
四、凡申请一次性入出境的车辆(如组织体育比赛、旅游等)不占车辆的控制指标。
五、经省政府批准分配给有关兄弟省(区)的直通车辆指标,由省口岸办公室通知有关省(区)。兄弟省(区)按分配指标审批的港澳直通车辆,不得在广东省境内揽货,违反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罚款,吊销驾驶员或车辆牌证等处理。凡属吊销牌证的车辆,由省公安厅通知省口岸办公室和当地海关,扣除其车辆控制指标。
六、在我省及邻省同时多处投资办厂的“三资”、“三来一补”企业,需要申请自用跨省行驶的自货自运车辆,应严格控制,并只限于运载指定企业的货物,不得向社会揽货。其车辆指标,计算在其设厂较多、进出口量较大的省的指标内。
七、省下达给深圳市的车辆控制指标(含宝安县),由深圳市按省统一规定的原则自行审批。
八、省各有关部门和深圳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粤港澳直通车辆和陆路口岸的管理、疏导工作。口岸、公安、海关、打击走私等单位应通力配合,对在审批、管理工作中发现的走私、引渡及其他违法行为,要互相通报,及时处理。对有走私行为的车主及驾驶员,应予扣减入出境车辆指标或取消驾驶员驾车入出境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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