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第11期

1989年12月0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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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通报批评东莞市超越权限批准征地


  本报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建设征用耕地一千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千亩以上的,由国务院批准。《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耕地十亩一下,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下;超过以上限额的,按审批权限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东莞市人民政府违反上述规定,超越权限批准征地。为此,省人民政府于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三日发出通报批评,决定对东莞市处以罚款六百二十一万元,责成东莞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对直接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要求各地要从东莞市的错误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增强法制观念,严格按照国家的政策、法规办事。国土部门要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对超越权限批准征地和乱占滥用土地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粤府〔1989〕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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