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第11期

1989年12月0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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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企业管理协会擅自组织企业管理人员

以旅游方式出国考察受通报批评


  本报讯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通报,批评广东省企业管理协会与广东海外旅游总公司(原国旅广州分社),擅自组织企业管理人员以旅游方式组织前往东南亚国家和香港地区学习考察。并重申如下规定:

  一、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中办发[1988]14号和粤府[1989]2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旅游形式出国赴港澳进行公务活动。确属私人自费旅游的,必须按规定报批,经批准后,才能办理有关手续,不得先斩后奏。

  二、有权经营“海外游"的公司,必须遵照中央和省的文件规定执行,端正经营作风。

  三、各级公安、旅游主管部门应对出国赴港澳旅游人员进行严格审核,凡发现不符合规定出国赴港澳旅游的,不予办理旅游签证手续。

  四、今后如发现违反中央和省的规定,擅自批准在职干部以旅游方式出国赴港澳进行公务活动,或利用公款组织干部、职工参加“海外游”的,要追究审批人和组团单位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当事人以纪律处分。对于经营作风不正,乱拉不符合“海外游”规定的人员参加“海外游",造成严重后果的旅游公司,除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粤府办〔1989〕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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