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第11期

1989年12月0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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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实行农村基层

干部退休养老保险制度


  (本报通讯员曾建平报道)为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稳定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市人民政府最近发出通知,规定乡(镇)以下编制的农村基层干部均为保险对象。

  凡参加保险的农村干部达到退休年龄,经组织批准退休后,根据工龄长短不同,分四级等差按工资基数的90%,80%,60%逐月领取退休金,直至寿终。

  对未达到退休年龄而因公受伤致全残的干部,经有关部门鉴定批准之日起,亦可逐月领取退休金。对中途换届落选或由于其他原因调离的村干部,可以退回其本人所交全部保险费,如经当地县(区)政府批准,也可由其本人继续交费,达到退休年龄时,同样享受领取退休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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