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第10期

1989年10月31日出版

首页 > 政务公开 > 省政府公报 > 1989年 > 第10期
【打印】 【字体: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

开采问题的通知

粤府〔1989〕128号


  1989年10月4日,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有黄金生产的市、县要成立黄金矿山清理整顿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黄金生产情况进行认真清理整顿。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包括:有无法人代表;有无影响国营矿山的生产安全和建设计划的执行;生产组织是否落实是否承担国家计划及将产品全部销售给国家银行;是否有较完善的生产工艺条件和具备环保安全措施。不符合条件的,应停止生产,并吊销采矿许可证。凡个体办的小氰化池、小汞板和砂金洗选等黄金选冶点,应于今年十月底前查封。

  二、开采黄金必须经黄金生产管理部门批准并领取采矿许可证。省内企事业单位开办国营金矿」可直接向省黄金公司申请,根据办矿规模,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县、镇组织开办集体所有制小型金矿和开采零星矿点,先向县黄金管理部门申请,分级负责审批发证。发证以各级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为主,会同同级黄金公司进行。从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停止发放个体采金许可证,已经发放的要限期收回。

  三、要完善黄金生产的各项管理工作。

  (一)各黄金生产企业要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严防黄金产品被盗和流失。

  (二)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黄金产品收购。对重点矿区,设点收购;对分散边远矿区,定期到现场收购,确保矿产黄金如数入库。

  (三)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要严厉打击黄金走私贩私活动。凡私自买卖黄金矿石、中间产品和选冶黄金者,除没收全部物款外,并可视情节处以罚款,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部门收缴的矿产金应按规定交售银行。办案经费按每交售一小两黄金七百元的比例提取。

  (四)生产黄金使用的氰化钠、水银及爆破用物品等剧毒、危险品,应加强供应管理。生产所需的,由省黄金公司统一组织,市、县黄金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供应。

  四、各黄金地质部门在加强勘探工作,努力完成储量承包任务的同时,要加强职工的保密教育,做好黄金资源的保密工作,违纪泄密者,应追究责任。各地质队要定期或不定期向所在县政府汇报勘查工作情况,争取地方政府领导和支持。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黄金地质部门开展工作,在征用土地,赔偿山林、青苗的损失时,给予支持,做好群众工作。

手机阅读

打印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