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第10期

1989年10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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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加强物价调控工作的通知

粤府〔1989〕130号


  1989年10月11日,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切实加强物价调控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今后几个月的物价工作,要坚持“三个不变”,即:今年物价上涨幅度要明显低于去年的目标不变;今年一切改革和建设工作都要服从和服务于物价上涨幅度明显低于去年的原则不变;从严控制物价的要求不变。省将对今年各市、各有关部门控制物价的情况进行考核,并予通报。

  二、为了有效地控制市场物价,省人民政府决定对与人民生活密切及对农业生产影响较大的六十五种(类)商品的价格及其生产、流通、供应,加强调控管理。今后几个月平均列入调控范围商品的价格,分别不得超过今年七月份的水平。

  三、继续从严控制出台涨价项目。凡属县以上(包括县)人民政府管理的价格和收费,下半年一律不得擅自提高或放开,需要变动的,必须经省政府转报国务院特批。

  四、整顿计划外基础产品价格,认真纠正易地涨价。计划外煤炭、石油以及黑色、有色金属,要坚决执行国家规定的最高限价和作价办法。从现在起,不得扩大同一品种地区内外两个出厂价、两个批发价的品种范围。

  五、认真落实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增强政府调控市场物价的能力。

  六、加强对集市贸易价格管理。城乡集市贸易、个体工商企业的价格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物价部门要积极配合。镇(乡)政府要加强镇(乡)工商企业和农村市场的物价管理,凡未配备镇(乡)物价助理的,应于今年底以前配齐。

  七、凡有生产、经营商品或收费的部门、行业和企业,一律要建立物价工作制度,设置相应的物价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物价员,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本企业商品价格或收费的制订、管理和监督。要实行企业定价许可证制度,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工商企业,不发给定价许可证,并同时收回定价权。

  八、全省的物价大检查中要狠抓大案要案,重点检查煤炭、石油、棉花、议价粮油、木材、重要化工原料、交通运价等价格和教育等重要的收费。对地方政府越权出台涨价项目的,上级物价部门也要进行检查,坚决纠正。各地应对主要商品进行一次全面的审价,把审价与物价大检查结合起来,差率过大的要压缩,价格过高的要降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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