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第10期

1989年10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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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整顿现有采石场加强采石

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府〔1989〕132号


  1989年10月18日,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整顿现有采石场加强采石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各市、县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所属采石场进行一次全面整顿。对已开采石场的位置及对附近地貌景观、植被'、山塘、水库、水源条件、重要工程设施、各类标志的影响进行审查,并作出继续开采、停业整顿、关闭等处理。

  经审查或经整改后允许继续采石的矿场,经县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审批后,由矿产管理部门发给采矿许可证;不宜继续开采的,应尽快关闭,并做好善后工作。

  二、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垦复"的原则,新、旧采石场均须采取保护目然环境的措施。凡不采取环境保护措施的,应按《环境保护法》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新开的采石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从严掌握审批,并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如要采伐林木,须向林业部门申领采伐许可证。矿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审核,批准手续不完备的不得发证。

  四、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建设、国土、环保及其他部门要通力配合,认真做好采石场的整顿工作,彻底改变乱采滥挖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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