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
关于加强统计工作充分发挥
统计监督作用报告的通知
粤府办〔1989〕103号
1989年10月11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监督作用报告的通知》(国办发口989]39号),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为了强化统计监督职能,严肃统计法纪,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要配备专职干部,切实抓好统计执法工作。各级统计部门应有统计法制工作机构,或指定有关业务科(股)兼管统计法制工作。需设置统计法制机构的,由各级编制委员会按实际情况审定。
二、各级统计部门要在进一步完善各项统计指标体系,改革现行统计制度、方法,加强统计基础工作的同时,抓紧做好建立新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试点和试算工作。财政、银行、税务、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
三、各级政府要把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建设列入计划在资金上给予支持,逐步实现县以上统计部门统计信息处理电脑化和省、市、县三级统计信息传输网络化。
四、各级政府要重视统计队伍的建设,提高人员素质。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从整体上提高我省统计队伍的专业水平。乡镇、街道要配备统计入员;企事业单位,尤其是承包企业,统计工作只能加强,不得削弱。
国家统计局报告主要内容是:
一、切实强化统计监督职能,加强统计法制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依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强化统计部门的监督职能,保障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对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依法上报的统计数据、统计报告,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如有意见,可另行上报。对统计部门、统计人员反映和揭露的问题,提出的对策意见,有关领导机关和部门应予充分重视。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肃统计法纪,积极支持并配合抓好统计执法工作,加强对现行统计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那些逃避或破坏国家统计监督,弄虚作假,干扰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法定职权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二、尽快建立健全新的国家经济核算体系
根据建立新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要求,各级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经济、社会、科技统计指标体系,改革现行统计制度方法;各业务主管部门要结合行业管理的需要,健全核算制度,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并建立财政、银行、税务、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定期向统计部门报送资料的制度。
鉴于建立新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是一项涉及面很广、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国务院已批准成立全国国民经济核算协调委员会,加强对计划、统计、会计、业务等有关核算方式的协调和咨询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国家统计局负责,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
三、加快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建设
必须建立健全由国家统计部门统一领导的国家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实现信息资料共享,推进统计信息社会化。
国家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建设应列入国家计划和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在资金上给予支持。
四、深化统计体制改革,充实和加强统计力量
依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置独、立的统计机构。
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要加强统计部门,保证其强有力地履行领导、管理和综合协调本辖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和统计工作的职能。
要重点充实和加强市、县、市辖区统计部门,特别是基层单位的统计力量。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大中型企业,要加强综合统计机构和统计力量,搞好统计基础建设,健全各项统计制度。在企业改革中,统计工作只能加强,不得削弱。近几年,许多基层乡镇和街道设置综合统计员,组建统计工作站(或小组)的作法很好,对建立健全城乡统计信息网络发挥了积极作用,应逐步予以推广。
五、发展统计教育事业,提高统计干部素质
各级统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分级分层地培训在职统计人员,不断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今后国家统计系统新增和补充统计业务人员,要通过考试考核,公开招聘,择优录用,认真贯彻执行“先培训、后上岗”和不合格者不得任用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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