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供应港澳市场的部分商品
试行出口协调价的通知
粤府办〔1989〕104号
1989年10月12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供应港澳市场的部分商品试行出口协调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试行协调价的出口商品暂定二十九种(见商品目录)。协调价由省出口企业协会会同有关部门、出口企业提出,由省经贸委审定,并接受省物价局的指导和监督。
二、出口协调价,要根据国家的对外贸易政策,国际市场价格和发展趋势,参照近届广交会的实际成交价格审定;要有利于企业扩大出口、多创外汇。
三、在我省内各海关报关出口的各类外经贸企业均要执行出口协调价,在实际成交时,允许上浮,不能下浮,不得放宽交易条件变相降低限价。出口许可证和出口配额的发放,应以协调价为审价依据。请海关及其他有关部门监督执行。
四、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要坚持统一对外的原则,树立全局观念,积极支持做好部分出口商品价格协调工作。
五、试行出口协调价的实施办法,由省经贸委会同省物价局下发。试行协调价的出口商品目录:
立德粉、元明粉、高镜酸钾
桂皮、桂油、纸制品
牛皮、羽毛(绒)
藤制品、红木家具、端砚
红砖、海(河)沙
鲮鱼罐头、酱油、荔枝、柑桔橙
花生仁(果)、脱皮花生、芝麻、桐油、米粉干
电风扇、日光灯管支架、瓷片砖、陶瓷锦砖(马赛克),小刀、锁头、塑料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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