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第10期

1989年10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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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不得到棉花产区收购

套购棉花的通知

粤府办〔1989〕106号


  1989年10月16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发出《关于不得到棉花产区收购套购棉花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棉花购销政策,任何单位(包括“两头在外"的棉纺厂)、个人都不得到产区收购或套购棉花,否则,省将如数扣减其所在市的用棉计划指标。

  二、我省是棉花销区,现行的经营体制基本适应我省棉纺生产和市场供应的需要。因此,国家计划供应我省的棉花,仍由省纺织工业公司和省纺织品公司统一组织调运、经营。这两家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棉花调入包干计划,切实做好调运、供应等工作。省内市场供应的絮棉,除国营商业经营外,供销社原经营渠道不改变。

  三、我省用棉主要依靠外省调入,供需缺口很大,因此,在一九九二年以前,一律不得批准新建棉纺厂,也不得以任何名义扩大现有棉纺厂的生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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