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文化厅、公安厅关于加强
文物安全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粤府办〔1989〕107号
1989年10月16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文化厅、公安厅《关于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报告》。
省文化厅、公安厅报告主要内容是: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文博单位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当前形势下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一,对所辖文博单位进行一次文物安全检查,认真解决存在的实际问题,以确保当地馆藏文物、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文物的安全。
二、广东省博物馆、廖仲恺何香凝纪念馆、广州博物馆、广州美术馆、广州南越王墓博物馆、广东民间工艺馆、广东革命历史博物馆、广州农讲所旧址纪念馆、孙中山故居纪念馆、鸦片战争博物馆、海丰红宫红场旧址纪念馆、叶挺独立团团部旧址纪念馆以及汕头、揭阳、澄海、潮州、梅州、佛山、南海、顺德、韶关、曲江、乐昌、东莞、新会、深圳、湛江、海康等市(县)博物馆,还有由宗教部门管理的曲江县南华寺等,都是文物较多的一、二级重点文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这些单位应有铁门、铁窗、铁柜和报警器的文物库房。如短期内不能达到上述要求的,可将珍贵文物暂时存入县以上银行开设保险箱业务的保险箱内;或由文博单位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暂时存放到安全条件较好的县以上档案馆内。同时,有关单位要严格履行转移手续,落实安全措施,确保银行、档案馆及文物的安全。
其他文博单位也保存了不少重要文物,也应尽快修建必要的文物库房,完善安全设施。一时尚未具备安全条件的文博单位,可参照上述做法做好珍贵文物的安全保护工作。严禁个人以任何理由私自保存文物。
三、各文博单位要加强自身建设,落实安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文物藏品档案。市级以上和文物较多的重点县级文博单位应建立保卫组织,充实保卫力量,进行必要的培训,提高保卫人员素质,增强防范能力。建立保卫组织确有困难的文博单位,至少要配备专职保卫人员。对雇用的临时工、合同工要严格审查,要害部位不得使用临时工。文博单位必须安装电话,以便应急报警。
四、文化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公安、司法、海关、工商管理部门的联系,建立文物安全保卫联系制度,加强文物犯罪情况的信息交流,共同打击盗窃、走私文物的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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