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第10期

1989年10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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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政府法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粤府办〔1989〕109号


  1989年10月17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印发〈政府法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必须建立和健全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各市、县政府和省府直属有关单位,要按省政府粤府[1989]116号文规定,在今年年底以前把法制机构建立和健全起来。对各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名称问题,鉴于有些市政府已经确定设法制局,其他市的代表也要求设法制局的情况,会议研究认为,各市、县政府可依实际情况设法制局,以利于开展工作。

  二、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把法制工作摆到政府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来,并指定一位领导同志分管。

  三、加强法制队伍建设。有条件的单位要有计划地分期分批举办各种类型的法制工作干部和执法人员的培训班或法律知识讲座。各地在加强政府法制队伍建设的同时,要大力宣传政府法制工作的作用,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学法、用法、守法的自觉性,增强法制观念,更好地为四化建设贡献力量。

  四、加快法制建设进程。各级法制机构应根据“突出重点,完善配套,急需先立”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出一批准确可行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适应治理整顿和改革开放的需要。

  五、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强化执法检查,把执法检查作为推动各项法规、规章贯彻实施的重要手段。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各种违法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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