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迅速控制狂犬病的紧急通知
粤府办〔1989〕110号
1989年10月18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发出《关于迅速控制狂犬病的紧急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防治狂犬病的领导,责成各有关部门落实防治措施,迅速组织力量,在十一月中旬以前将疫区、城镇禁养区内的犬只全部杀灭,做到只犬不留。今后,凡出现疫情的地方,必须在一周内将疫区内的犬只灭净。
二、全面进行家犬免疫注射,严防牲畜之间狂犬病发生。畜牧部门要立即开展家犬免疫工作,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养犬要免疫,不免疫就灭犬的规定。
三、加强人用狂犬疫苗的管理。人用狂犬疫苗统一由卫生防疫站供应,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销。
四、切实加强对犬只的市场管理。工商、畜牧、铁路、公路等有关部门要坚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农牧渔业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84]80号文)和广东省犬类管理暂行规定(粤府[1986]47号文)。畜牧部门要加强省界和省内主要交通要道的犬只检疫;铁路、公路等交通运输部门对未经检疫的犬只,一律不予运输;工商部门要加强检查,严禁未经免疫、检疫的活犬、犬肉、犬皮在市场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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